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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整顿·为民办实事|一时泄愤,差点酿成大祸,检察公益诉讼助力生态修复

时间:2021-06-15     【转载】   阅读

2020年12月的一天傍晚,赵某开着车行驶在山路上,拐过一个弯,他发现不远处路边山坡冒起了一股浓烟,“山林着火?”他大惊。这时,路边跑过来一个二十七八岁的年轻人,慌慌张张地对他说,“着火了,赶快报警。”

保护森林

警方和消防人员随即赶到现场,原来路边的年轻人杜某即是涉嫌纵火的犯罪嫌疑人。经查,2020年12月28日16时许,犯罪嫌疑人杜某步行途经洞头区北岙街道大长坑村山路时,因不堪忍受长期的经济、情感等压力,为发泄心中的郁闷情绪,他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路边捡的香烟盒扔至路边的树丛,进而引发山火。

“如若不及时处理,整座山林都要付之一炬。”现场勘验人员表示。案发后,公路旁山体上依稀可见被火烧过的痕迹,山体表面很多灌木已经被烧毁。

经查明,本案森林受害面积0.0062公顷,均属于一般防护林地,树种属于针阔混交林,受害林木株数14株、林木蓄积0.42立方米。经鉴定,犯罪嫌疑人杜某案发期间及目前患抑郁症(发病期),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洞头区检察院将该案立为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杜某造成的生态损害进行鉴定,经鉴定,杜某放火毁坏林木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植被恢复费共计1140元。杜某对其放火毁林,造成国家林木资源损失和生态环境破坏的事实没有异议,并愿意根据鉴定意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根据生态保护的需要,将森林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脆弱,以发挥生态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划定为公益林……”

被烧毁的森林类别为一般公益林地,具有保持生态平衡、保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等重要价值,发挥防御自然灾害、保持水土、防风固沙等作用。本案中,当事人杜某故意放火,影响该林地作为公益林、防护林的生态功能正常发挥,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故意或过失引发森林火灾、毁坏林木资源、造成不可估量后果等行为,不仅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还要承担生态修复的民事责任,付出“双重”法律代价。我们要引以为戒,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主动担当生态环保的行动者、绿色生活的倡导者,为“海上花园”建设,实现蓝天碧海贡献一己之力。

文字 :张益根

排版 :董纪网

审核 :张孚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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