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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莱州:开展公益诉讼增殖放流活动时间:2021-08-30 增殖放流现场 日前,山东省莱州市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增殖放流活动,在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的见证下,3万余尾半滑舌鳎放流渤海。 2019年6月,王承某、王文某打算在禁渔期内捕捞水产品,捕捞返回的渔船在孙某承包的码头停靠卸货,孙某对每条渔船每次收取停靠费1000元,捕捞的水产品由吕某收购贩卖。准备妥当后,王承某、王文某组织渔船在莱州、龙口海域通过网捕方式先后10余次捕捞爬虾、螃蟹等海产品。 2019年7月,公安机关在对码头进行突击检查时,发现王承某等人的非法捕捞行为,遂将4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2020年1月,公安机关以王承某等4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莱州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办理该案的刑检部门第一时间向公益诉讼部门提供线索。“我们从违法可能性、可调查性、监督价值对线索进行评估,认为该案符合公益诉讼立案条件,遂予以立案,并启动调查程序。”莱州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王春水说。 办案检察官首先对案件的基础事实和证据进行梳理,调取销售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等,证实王承某等4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总数为14.7万余斤。同时,检察官对王承某等人言词证据进行分析,并与其他证据逐一比对,证实4人实施了共同侵权行为。 生态环境损害价值认定和环境修复一直是环境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的难题。该院在办案过程中,委托鲁东大学滨海生态高等研究院对海洋生态环境损害价值、具体修复方法作出鉴定评估意见。意见证实王承某等人的行为已造成渔业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的损害,建议采用增殖放流方式进行该海域渔业资源的恢复。 2020年6月,莱州市检察院对王承某等4人非法捕捞案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王承某等人通过增殖放流方式修复被其损害的渔业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 “2020年9月,17位全国、省人大代表视察我院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这起案件的成功办理得到代表们的一致肯定。他们同时建议我们加大工作力度,通过跟进监督保证环境修复到位。”王春水对记者说。 2021年2月4日,法院对该案依法作出判决,除刑事处罚外,王承某等4人被判赔偿受损的渔业资源修复费用6万余元。生态修复赔偿款到位后,办案检察官开始思考如何保证增殖放流效果。 “增殖放流专业性强,盲目随意放流或者放生可能影响效果,后果严重的甚至会破坏自然环境和生态平衡,放流的苗种应当是本地原生种。”办案检察官肖芳解释。 为此,检察机关多次与海洋渔业部门沟通磋商,并委托其制定王承某等人非法捕捞案生态环境修复增殖放流项目实施方案。海洋渔业部门建议在莱州近海海域进行投放,并考虑到水产苗种放流后受敌害生物、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对放流的品种、数量、时间作出详细预案。 “最终确定半滑舌鳎作为放流品种,过程也是一波三折,最开始选定的是中国对虾和三疣梭子蟹,考虑到案件进程和气候情况,我们和海洋渔业部门反复沟通,最终确定放流品种为半滑舌鳎,可以最大限度地确保成活率和生态价值。”办案检察官于晓静介绍。 增殖放流前,莱州市检察院向2020年视察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代表汇报案件进展。山东省人大代表、山东铝业公司环境新材料有限公司化验室化验班班长宋丽娜感慨:“检察机关对公益诉讼真是一抓到底,不仅案子办得扎实,监督工作也做得很到位。” (本报记者郭树合 通讯员于珍) (原标题:山东莱州:3万余尾半滑舌鳎放流渤海 ) [责任编辑: 朱玲] 向原创致敬。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所有内容皆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凡在本网站出现的信息,均仅供参考。如有侵权或存在不实内容,请及时联系本网站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