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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州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

时间:2021-06-13     【转载】   阅读

2021年6月7日上午,延边州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关于徐某某非法狩猎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案件由延边州法院3名审判员和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7人合议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本案是延边州法院审理的首例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庭审现场

公益诉讼起诉人

庭审现场

被告徐某某在安图县某林场内,使用猎套非法捕杀3只狍子、1头野猪。延边州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请求判令徐某某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并向公众赔礼道歉,通过庭审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及释法明理,被告徐某某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危害后果。延边州法院依法当庭宣判,判令徐某某赔偿生态损害赔偿金9500元并在州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被告徐某某也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提出上诉,并在宣判后主动缴纳了生态损害赔偿金。

刚刚过去的6月5日是第50个世界环境日,本案中被猎捕的狍子、野猪属于陆生野生动物,而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自然环境,促进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意义重大。延边州法院公开审理这一案件,向社会公众展现了司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决心,有效发挥了司法裁判的教育引领作用,有利于推动改变滥捕野生动物的陋习,提高公众生态资源保护意识。

【来源: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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