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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粽”是执法办案守护正义】首例破坏生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时间:2021-06-13     【转载】   阅读

长安检察

·首例破坏生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21年6月2日,由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蒋某鹏、苟某林等人非法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污染环境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区法院审判庭公开审理。

案件概要

经查,2019年12月,被告人蒋某鹏伙同苟某林等人非法买卖、运输一批疑似氰化物的危险物品,储存在某废弃的矿洞内。

后该五人使用上述危险物品在矿洞内非法洗矿,造成矿洞内蓄水池、巷道、排水沟等处被氰化物污染,对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带来严重安全隐患,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为清理被遗弃在矿洞内的剩余危险物品,环保部门委托有专业资质的固体废物处理公司进行处理,其支出人工、机械等项112万余元。

经调查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蒋某鹏、苟某林等人非法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污染环境的行为,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同时,因危险化学品污染矿洞及其周边生态环境,还应承担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的民事赔偿责任,并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道歉。

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对蒋某鹏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庭审中,被告人蒋某鹏等人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也自愿承担生态修复的民事赔偿责任,该案将择期宣判。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下一步,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将以开展“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为契机,一方面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环保部门的协调联动,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

另一方面加大环境公益诉讼案例宣传力度,努力提升人民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为长安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文 | 韩卫 薛瑞

审核 | 李洁楠

编辑 | 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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