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以来,鞍山地区的首例环境资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千山法院依法宣判,打击了非法占用土地的犯罪行为,彰显了人民法院以公正司法捍卫绿水青山的坚定决心。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至案发前,被告单位岫岩某工艺品厂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盖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岫岩县某村排放废岩石。经勘测确认占用林地总面积19.49亩,林地原有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均遭受严重破坏。经评估概算,案涉土地整理及植被恢复直接工程费用需20万元。
被告单位、被告人盖某违反森林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毁坏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的用途,损害了公共林地所承载的生态功能,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被告人盖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被告单位认罪认罚且已缴纳环境损害概算、鉴定费用等情节,千山法院结合生态修复效果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按照“谁破坏、谁治理”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同时,判令被告单位于判决生后立即补植树木,若未恢复森林植被或恢复的植被未被林业部门验收,则自林业部门验收未通过之日起3日内承担被毁坏林地植被的恢复费用。
宣判后,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盖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将会依照判决积极补种树木,同时将以己为戒,警示周边其他企业自觉保护自然环境、依法依规生产经营。
今年以来,千山法院已审理10余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判决补植树木800余亩,以实际行动护卫“绿水青山”,打造“生态宜居”的自然环境。千山法院将继续探索实施恢复性司法制度,与林业监管部门加强合作对接,建立案件联动长效机制,对破坏林业资源的行为实现打击犯罪与生态资源修复并行,为助推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与保护生态环境贡献司法力量。
原标题:《生态资源不可破坏 公益诉讼守护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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