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赔偿磋商是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前置程序:
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按照“谁损害、谁承担修复责任”原则,就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具体问题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磋商不成的,及时提起诉讼。
案情摘要
赵某等三人在从事自行车车把生产加工业务过程中,将产生的废液、废水直接排入渗井,造成土壤和浅层地下水环境受到损害,构成污染环境罪。2021年4月,某区生态环境局向我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请求判令造成环境侵权的赵某等三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法律规定,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前置条件是“经磋商未达成一致或者无法进行磋商”,但本案中生态环境局有关赔偿磋商不成的证据并不完备,赵某等三人并未明确拒绝进行磋商。经释明相关法律规定,生态环境局主动撤诉。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在审理生态环境保护案件时严格把握程序要求,既有助于赔偿权利人诉讼工作的规范化、合法化,也有助于传播生态环境法律规定和环保理念,保障赔偿义务人的合法权利,敦促赔偿义务人积极承担修复责任,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正义,提高生态环境案件的质量和水平,推动我市生态环境法治建设。
通讯员:民三庭 刘锟
责编:仇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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