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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生态环境局首次发布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联动工作规程

时间:2021-04-29     【转载】   阅读

日前,青岛市生态环境局首次发布实施《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联动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工作规程》)。《工作规程》共17条,包括案件启动、调查评估、开展磋商、司法确认、提起诉讼、案件移送等多个办案环节,明确了工作流程和职责分工,实现了行政处罚与损害赔偿的无缝衔接。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是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是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具体要求。青岛市自2018年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全国范围内试行以来,深学笃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秉持“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全方位、多形式地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行工作,并以案例实践为抓手,在制度建立或工作方法上进行有益探索、大胆创新,推动改革工作实现新突破。

《工作规程》明确办案环节。执法机构负责调查取证、鉴定评估到启动索赔、开展磋商、现场核查等环节,法制机构负责司法确认、提起诉讼和修复效果后评估等环节。各个环节有效衔接、相互贯通、共同发力,更好地发挥出各自优势,实现执法办案效果最大化。

《工作规程》明确简易程序适用。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损害数额小于30万元,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的;(二)赔偿义务人主动提高污染治理标准、扩大环境治理修复范围,有明显环境效益的。

《工作规程》明确可轻罚免罚情形。对于赔偿义务人积极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履行磋商协议,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了修复和赔偿的,可以作为从轻、减轻、不予行政处罚的参考情形提交案审会审议。

《工作规程》建立案件移送机制。就案件移送办理作了详细规定,既有生态环境系统内部移送,又有部门之间移送,确保问题线索不流失,实现赔偿案件应启动、尽启动。

改革三年以来,青岛市共启动损害赔偿案件353起,损赔案值约9.9亿元,成为全省首个案件过百、首批实现所有区市案例启动全覆盖的地市;黄岛区山体破坏损害赔偿案例被生态环境部评为全国26起具有典型意义的磋商案件之一;李沧区超标排污损害赔偿案例成为最高院司法解释出台后我省首例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市中级法院院长、市检察院检察长和李沧区人民政府区长“三长”到庭公开庭审,营造了良好的社会和舆论氛围;探索建立的“筛、指、调、督”四步工作法,被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多次表扬肯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成效显著,综合评价列全省首位。

从发生生态环境损害的资源与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目前我们损害赔偿案件的主要来源。前期,我们在李沧区就行政处罚与损害赔偿联动进行了试点,印发了《青岛市生态环境局李沧分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行政处罚联动工作方案》。《工作规程》的出台实现了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无缝衔接,从制度层面明确了违法者不但要承担行政处罚责任,也要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增加了生态环境的违法成本。

下一步,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将充分发挥居中协调作用,认真做好《工作规程》的组织实施工作,深化生态环境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动、系统内执法机构与法制机构联动。同时,根据《工作规程》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适时进行修改完善,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向常态化、制度化转变,打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青岛范本”。

(通讯员 王诺 苗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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