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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以为是野外垂钓?当心是违法捕捞!——龙凤院对5件非法捕捞水产品刑附民案件集中出庭支持公诉时间:2021-07-02 龙凤区检察院 对5件非法捕捞水产品 刑附民案件集中出庭支持公诉 6月23日,龙凤区检察院对5件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岀庭支持公诉,据悉,这是全区首次集中庭审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大庆市自然资源局龙凤分局、龙凤湿地保护中心、大庆石化公司等10余名代表列席旁听庭审。 庭审中,公诉人出示了物品清单、扣押笔录、现场照片、黑龙江龙凤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划图及现场方位图、黑龙江水产研究所关于委托鉴定结果的复函、黑龙江省渔业渔政管理局证明、龙凤湿地自然保护中心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以7名被告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提起公诉;由公益诉讼起诉人提交的大庆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黑龙江水产研究所关于委托评估结果的复函,彼此相互印证,与7名被告的陈述相吻合,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被告实施了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这一违法行为不仅给龙凤湿地水域野生渔业资源带来较大损失,而且严重破坏了湿地区域生态公益,因此,应当追究几名被告的民事侵权责任。 7名被告人对检察机关的刑事指控全部当庭认罪认罚,对关于破坏龙凤湿地公益的指控全部认可。 在此之前,在龙凤区检察院和大庆市自然资源局龙凤分局、龙凤湿地保护中心的组织下,被告人在龙凤湿地指定区域投放了3万尾湿地常见鱼苗,对非法捕捞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已进行地域性、专属性恢复,避免外来物种入侵,巩固了生物稳定性,最大限度恢复被破坏的生态资源环境公益诉讼理念。 为实现最佳普法效果,当天庭审采取全程网络直播形式,7名被告人当庭面向社会赔礼道歉。 检察官提示您: 在禁渔区、禁渔期,采取禁止使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不是野外捕鱼那么简单,不仅会触犯刑法,还会损害生态公益。希望广大公众不断增强法治意识,提高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像爱惜生命一样爱惜环境,让龙凤湿地生态公益得到持续有力的司法支持、救济与保护,进一步减少和遏制生态环境领域违法侵害的发生。龙凤区检察院将认真落实《加强行政检察与自然资源行政执法衔接工作的若干意见》,协同有关行政执法单位和辖区法院,在生态环境保护上持续发力,共同保护好龙凤湿地这块“碧水蓝天”,推动生态大庆、绿色大庆高质量发展。 绿水青山 就是金山银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 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素材提供:龙凤区检察院 文字:姜辰霖 责任编辑:孙宁 杨晰媛 执行编辑:郭东旭 向原创致敬。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所有内容皆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凡在本网站出现的信息,均仅供参考。如有侵权或存在不实内容,请及时联系本网站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