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平乐法院首例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宣判,被告人张某1、张某2、张某3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二个月,除被判处拘役之外,还需承担鱼类增殖放流的生态修复责任。三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不上诉,并会积极履行鱼类增殖放流的生态修复责任,主动预缴了生态修复费用6000元用于购买鱼苗增殖放流。
一案办结,刑罚落地,生态修复,罪责相适,多方共赢,具有示范意义。该案的宣判,体现了生态修复请求得到了司法的刚性保护,也彰显了司法机关为把平乐建设成为漓江重要生态屏障和山清水秀美丽之地提供更加坚强司法后盾与更加有力司法保障的坚定决心。
近年来,平乐法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的重要指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在对非法捕捞行为依法予以制裁的同时,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行动中来。
供 稿:张北平
编 辑:梁舒莹
原标题:《【我为群众办实事】平乐法院首例生态环保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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