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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生态维权 濮阳市市长当原告

时间:2021-05-24     【转载】   阅读

这是河南首例由市政府当原告起诉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向企业索赔551万多元


    庭审现场



    “现在开庭!”6月5日,世界环境日,在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号审判庭内,随着审判长的宣布和法槌声响起,一起备受关注的案件开庭了。

    这是全省首例由市政府作为原告起诉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庭审现场还坐着一位“特殊”的原告——濮阳市市长杨青玖。

    河南商报首席记者孙科文/图

    庭审

    濮阳市市长出庭当原告向一企业索赔551万多元

    庭审现场,杨青玖陈述了诉讼请求。

    据了解,濮阳市人民政府诉称,山东聊城德丰化工有限公司(简称“德丰公司”)作为化工企业,采用补贴销售的方法,将其危险废液交给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人员非法运输和处置,造成回木沟及金堤河严重污染,农作物大量死亡。污染发生后,相关部门进行应急处置,花费138.9万元,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评估综合认定为404.7万多元,请求依法判令德丰公司赔偿应急处置费用、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及评估费用等,共计551.6万多元。

    焦点 根据双方的陈述法院总结3大争议焦点

    1.濮阳市人民政府能否当原告

    被告称,案件涉及的金堤河是河南、山东两省的“界河”,是跨省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应由省级人民政府管辖,起诉方不应该是市政府,而是省政府。

    原告代理律师、河南博云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唐有良则称,此次造成的污染是回木沟和回木沟流向的金堤河岳辛庄段,属于濮阳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第一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由生态环境损害行为实施地、损害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是否存在侵害生态环境的行为被告提出,德丰公司对外销售的盐酸

    等合格产品销售前均向被告公司所在地公安机关进行了销售备案登记等。

    原告表示,被倒入河流的21车废酸液,每车都有德丰公司给的200~300元“补助”,“正常情况下,买方怎么会向卖方付钱?而且,买卖双方还没有签订合同,这不符合买卖基本特征,不属于销售”。

    3.应急处置费用、环境损害赔偿费用、评估费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称,污染事件发生后,濮阳县环保局委托第三方进行应急处置,花费138.9万元,濮阳市政府为开展磋商工作,委托专业机构对回木沟和金堤河损害进行价值评估,支付评估费8万元,最终确定本次污染事件中回木沟和金堤河损害价值量化数额为404.7万多元。

    意义 坚决向“企业排污、百姓受害、政府买单”现象说不

    “我作为市长,代表濮阳市人民政府参

    加此次庭审,既是为了表明对案件的重视,更是对生态环境法制建设的敬畏。”庭审最后,杨青玖进行了总结发言。

    杨青玖说,市政府提起此次诉讼,是为了尽到政府的生态保护责任,坚决向“企业排污、百姓受害、政府买单”这种现象说不。

    据了解,这也是河南首例由市政府当原告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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