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生态110 >>默认分类 >> 部署监测数据大格局,敲打企业造假警钟!
生态110
更多
  • 生态林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为了被毁坏的9.

    3月10日上午,杭州市检察院提起的破坏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杭州市中院开庭审理。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在充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与被告盛某某等就全部诉讼请求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依法承担生态

  • 以身试法被追责 修复生态补过错——达川区

    电鱼违法!!!电鱼违法!!!电鱼违法!!!这个知识点,小编讲了多少遍,还是有不少童鞋上课开飞机,以身试法。这不,达川法院又判了一起违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案情简介2021年6月,被告人蔡某携带电瓶、升

  • 甘肃通报直排戈壁滩等生态环境损害追责情况

    2019年7月12日至8月12日,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甘肃省开展了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2020年5月8日向甘肃省反馈督察意见,并将督察发现的4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线索移交甘肃省,

河长资讯
更多
生态资讯
更多
详细内容

部署监测数据大格局,敲打企业造假警钟!

时间:2021-07-02     【转载】   阅读

5月26日,生态环境部举行5月例行新闻发布会。通报近期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进展,明确构建生态环境大监测格局,点名数据问题!

会上通报了关于启动重点区域夏季臭氧污染防治监督帮扶和扎实推进全国碳市场上线交易准备方面的工作进展,重点强调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工作,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一手抓“保真”,一手抓“打假”, 对数据弄虚作假行为“零容忍”,确保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

构建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格局

“十三五”期间,我国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取得前所未有的显著成效,基本实现了“全面设点、全国联网、自动预警、依法追责”的建设目标,生态环境监测能力显著提升,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稳步提高,监测数据的“真、准、全”得到有力保障,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全面设点”

建成符合我国国情并与国际接轨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基本实现了环境质量-生态质量-污染源要素全覆盖,陆-海-空-天范围全覆盖,全国-区域-城市-区县不同尺度全覆盖,通过定期或实时监测,能够说清全国生态环境状况和变化趋势。

二、“全国联网”

地方和企业约3.3万个监测站点的数据与国家联网共享,正在构建全国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监测数据逐步从分割向汇集转变。各类监测数据报告及时权威发布,排污单位加强自行监测信息主动公开,公众环境质量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得到有效保障。

三、“自动预警”

国家层面实现对重点区域、流域和城市的空气、地表水环境质量实时自动监测预警,地方自动监测进一步向污染较重区县、重要水体和饮用水水源地延伸。从无到有建立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体系,提前7-10天预测重污染过程,中重度污染过程预测准确率达到90%以上,在重污染天气“削峰降速”和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中发挥重要作用。

四、“依法追责”

建立基于监测结果的环境质量评价、排名、通报、预警制度,为面向地方政府的环境质量考核与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提供支撑;建立污染源监测与环境执法同步的“双随机”执法监测机制,基本实现测管联动,为查处排污单位环境违法行为提供支撑。

狠打企业监测数据造假

今年4月8日,中央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在下沉督察时发现,山西一煤气化公司存在私自通过旁路烟道长期违法排污、在线监测数据造假、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等问题。在之后的督察过程中,也屡屡查处数据造假的环境违法行为,在近日的生态环境部官网上,还公布了七起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弄虚作假查处典型案例,以作警示。

经过努力,我国环境质量监测数据总体真实可靠, 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第三方污染源监测运维机构弄虚作假情形依然存在。
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司长柏仇勇在会议上强调: 监测数据质量就是生态环境监测的“生命线”。

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是对各级各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统一要求,没有例外,也决不允许有例外!必须高度重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工作,做好“四个强化”:

一、强化落实主体责任

通过严格执法、强化监管,贯彻《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推进“监测机构、排污单位对监测数据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的相关规定落实落地,不断健全“谁出数,谁负责”责任追溯机制。

二、强化全程联合监管

发挥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各自部门优势,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督管理。在事前准入方面,联合出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在事中事后监管方面,联合出台《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立两部门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实施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

三、强化依法规范监管

不断健全法制,基本实现严惩弄虚作假“有法可依”,特别是,在刑法和两高司法解释中,均明确了监测弄虚作假要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承担环境监测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最高法、最高检有关司法解释,对相关监测弄虚作假行为,可适用污染环境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此外,我部出台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明确了伪造、篡改监测数据的相关情形。

四、强化严惩造假行为

依法查处西安(2017年)、临汾(2018年)国家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数据造假案和浙江乐清(2020年)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数据造假案,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涉临汾案件的某公司两名员工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和六个月,对涉乐清案件的某公司负责人和有关员工,分别判处1年8个月至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同时,用好环境保护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用评价等经济手段,让造假者付出难以承受的代价,营造“不敢假”的氛围。避免危废非法处置、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等环境违法犯罪问题,牢守保护生态环境的最后一道防线。

向原创致敬。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所有内容皆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凡在本网站出现的信息,均仅供参考。如有侵权或存在不实内容,请及时联系本网站删除。


技术支持: 商联网 | 管理登录
0
×

购物车

商品名称 数量 产品单价 折扣 总计
金额总计:¥23立即结算
seo seo
×

河长生态网生态110监督指挥中心温馨提示发现环境污染请及时举报,我们将第一时间为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