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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0日上午,杭州市检察院提起的破坏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杭州市中院开庭审理。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在充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与被告盛某某等就全部诉讼请求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依法承担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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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林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为了被毁坏的9.9435亩国家级公益林

时间:2022-03-12     【转载】   阅读

3月10日上午,杭州市检察院提起的破坏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杭州市中院开庭审理。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在充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与被告盛某某等就全部诉讼请求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2020年7月中旬,被告盛某某在未征得林权所有人的同意,且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取得林地征占用许可的情况下,雇佣挖机擅自开挖林地修路,毁坏国家级公益林9.9435亩,经建德市益林林业勘查设计有限公司评估,公益林区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人民币40576.95元。

杭州市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毁坏国家公益林的行为,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对其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因案件事实清楚,庭审中,经检察机关充分释法说理,被告当庭悔过,认识到自己行为对生态环境带来的严重危害,表示愿意依法足额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并公开赔礼道歉,希望获得公众的谅解,并警醒教育他人。

杭州市检察院与被告在法庭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40576.95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盛某某已实际履行前述赔偿义务,下一步,该费用将专项用于案涉公益林修复。

杭州市检察机关依法贯彻“少捕慎诉慎押”的司法理念,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被告决定不起诉的同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追究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依法促使被告对案涉生态环境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以调解方式结案,既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维护被告正常经营,更有利于生态环境及时有效修复,并警示教育公众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既做到合法合规从事生产经营,又要保护好生态环境,实现良性循环,避免此类事故的发生。

检察官提醒

森林、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保护和合力利用森林、林地,不得非法毁坏森林、林地。非法砍伐生态林,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仅要负刑事责任,还要承担环境侵权民事责任——赔偿生态修复费用。希望大家引以为戒,共同守护青山绿水,维护共同家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根据生态保护的需要,将森林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脆弱,以发挥生态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划定为公益林。未划定为公益林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属于商品林。

第四十九条 国家对公益林实施严格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公益林经营者对公益林中生态功能低下的疏林、残次林等低质低效林,采取林分改造、森林抚育等措施,提高公益林的质量和生态保护功能。在符合公益林生态区位保护要求和不影响公益林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经科学论证,可以合理利用公益林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利用公益林开展上述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采伐森林、林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公益林只能进行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性质的采伐。但是,因科研或者实验、防治林业有害生物、建设护林防火设施、营造生物防火隔离带、遭受自然灾害等需要采伐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供稿 | 第六检察部

编辑 | 金晶

向原创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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