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提升全社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冠县法院集中公布有关环境资源案件典型案例。
案例一
被告汤某1伙同汤某2、汤某3,在冠县某镇租用汤某4家废弃的养鸡棚,非法加工轴承配件,汤某1将加工点产生的废水通过暗管排入养鸡棚外无任何防渗措施的渗坑内。经山东某分析测试有限公司对渗坑内的水样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腐蚀性为3.13,总铬为0.17mg/L,经冠县环保局认定,总铬为危险废物并应认定为“有毒物质”,且利用暗管、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冠县法院认为,被告人汤某1经营私人作坊,违反国家规定,利用渗坑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环境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禁止被告在缓刑期内从事与酸洗行业有关活动。
案例二
被告人樊某某从河北邢台购买镀锌设备、电镀液等设备材料,并租用孙某某的苹果园,然后将镀锌设备安装在苹果园内,经安装调试后,樊某某雇佣被告人孙某1及孙某2一块进行镀锌作业,同年被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查处。期间被告人樊某某、孙某1将生产中产生的废水排至南侧车间东北角的渗坑内,经山东某分析测试有限公司对渗坑内的水样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废液Cr(mg/L)6.65、Cd(mg/L)<0.005,经冠县环保局认定,该渗坑内的水体含“Cr有毒物质”。
冠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1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樊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例三
王某1在麦收后租用冠县某镇村民纪某承包的该村集体土地,未经批准在该集体土地内开办酸洗作坊从事酸洗加工,生产过程中,王某1伙同王某2将酸洗产生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作坊边上无防渗措施的渗坑内,所排废液PH值小于2,总铬1.42mg/L,认定为有毒物质。
冠县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1雇佣王某2经营酸洗加工点,违反国家规定,利用渗坑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王某1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王某2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原标题:《污染环境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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