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件为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第三方技术单位,通过数据巡检、调阅视频监控等非现场监管手段发现线索,结合线下调查破获的一起重点排污单位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典型案件。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以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在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开展日常巡检时发现,某新材料公司水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波动较大。执法人员随即会同第三方技术单位调阅视频监控,发现非运维人员疑似擅自进入该公司设备房对自动监测设施进行操作。通过前期排摸,执法人员初步判断该公司存在干扰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的重大嫌疑。3月4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经查,因水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提示超标,该公司环保负责人汪某在明知不能擅自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进行操作的情况下,伙同其他两名员工自2020年下半年以来多次擅自进入设备房内,用自来水清洗自动监测设施中的采样设备,清洗后未对采样设备复位将自来水排空,也未启动重新采集污水样,清洗水直接被作为仪器分析水样出具数据,导致自动监测数据失真。



查处情况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之规定,该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于5月18日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目前3名嫌疑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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