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4日上午,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跨省污染环境犯罪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闫某某、刘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9年6、7月份,被告人闫某某、刘某某等人在无处理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先后多次将省外企业生产制造的“硫膏”等疑似危险废物运送至卢龙县木井镇进行非法处置、倾倒,共计非法处置硫膏等疑似危险废物200余吨。经司法鉴定部门鉴定,其中送检的袋装蓝色颗粒状固体属于腐蚀性危险废物。案发后共计转移清运蓝色颗粒状固体危险废物30.18吨,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9万余元。被告人的上述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当地的生态环境和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被告人闫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了全部环境修复费用,依法对其从宽处罚。故作出以上判决。
今年6月5日是第50个世界环境日。习近平总书记要求,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碧水蓝天,打击环境犯罪是司法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县人民法院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关切的环境问题,严惩犯罪,保护环境。
近年来,县人民法院与公安、检察、环保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建立了惩治污染环境犯罪联动机制,深入开展打击污染环境犯罪专项行动。县人民法院将整合审判力量,提升审判效能,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切实体现刑罚的威慑作用和裁判的示范引导功能。在依法从重从严从快审理涉环境犯罪同时,坚持做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坚决打赢绿水蓝天保卫战和污染防治攻坚战,为建设美丽卢龙、法治卢龙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为迎接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献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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