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被告人沈某某等3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先后租赁多个厂房,合伙从事废铅蓄电池的拆解、冶炼并制成铅锭出售牟利。至2017年9月,三人非法处置废铅蓄电池14757.627吨。其余11人明知沈某某等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分别实施运输、称重等非法处置行为。经鉴定,沈某某等14人污染环境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等各项损失费用19460650元。
2019年9月6日,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法院以被告人沈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其他13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六万至一百二十万不等的刑罚;判令沈某某等人连带赔偿生态修复费等各项损失费用19460650元。
该案系公安部挂牌督办案件,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办案组在现场勘查时,发现另一起倪某某等人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线索,该线索已成案并获判决。案件办理中,该院积极推动开展危险废物处置和环境损害评估工作,有效避免了污染物可能造成的二次污染。针对该案中发现的环境污染风险源头,淮安市检察机关牵头与市生态环境、公安、发改委、工信、交通等9个单位会签《关于做好全市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集中开展整治活动,建立了铅蓄电池行业企业清单、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加强再生铅企业税收监管等多项工作机制,对逐步铲除污染环境的滋生蔓延具有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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