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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通报3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时间:2021-05-31     【转载】   阅读

今年,锦州通过一系列环境执法行动,对违法企业、单位及个人依法进行查处。截至5月29日,全市共立案查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52起,锦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其中3起典型案例进行公开通报。

第一类:涉嫌污染环境罪案

案例一

锦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9日对锦州三江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西海污水处理厂)2月25日擅自停运问题开展调查。经查,2月25日晚22时,锦州三江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西海污水处理厂)发现进水受到异常污水冲击,该公司立即将进、出水设备停运,把在线设备断电,停止运行。此举造成市政管线内污水溢流至厂区外大坑内,严重污染生态环境。2月27日厂区恢复通电后,采用数采仪断电的方式,仍未上传在线监控数据,直至3月8日3时,企业恢复正常运行后,在线数据才恢复正常上传。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条规定,锦州市生态环境局已将此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类: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案

案例二

2021年年初,凌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多次发现秸秆焚烧事件,此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凌海市生态环境局对焚烧秸秆责任人共11人每人罚款人民币0.05万元

第三类:违反环评制度案

案例三

2021年1月25日,锦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太和大队对锦州众缘供暖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相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锦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参照《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对该企业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

来源:辽宁日报《北国》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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