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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刑!最高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最高罚金十万元!

时间:2021-05-26     【转载】   阅读

在当前正在开展的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平南县人民法院将学习教育成果转化为推动法院工作发展的动力,积极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将“我为群众办实事”落实到具体审判工作中,全力护佑辖区生态,致力服务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5月24日下午,该院举行打击污染环境犯罪案件集中宣判大会,并邀请了平南街道瑞雁社区、凤凰社区、朝阳社区12人走进法院参与“公众开放日”活动,通过旁听刑事犯罪案件宣判大会“零距离”接受法治教育和熏陶。

案例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下半年至2020年5月10日期间,被告人何某、邓某祺等人经密谋,在没有办理合法手续和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由邓某祺等人负责联系从广东省运输工业固体废物“铝灰”到广西平南县上渡街道沙子岭旧“兵站”内,由何某进行填埋等处理后,再将处理过的约18000吨“铝灰”卖给邓某祺,邓某祺再以每吨42元合计756000元的价格卖给广东的陶瓷厂。

期间,何某聘请被告人何某东、姚某梁做门卫,负责运输“铝灰”车辆出入的登记、指挥监督堆放、填埋等工作。

至案发,何某获得他人支付的“铝灰”处理费309443余元,获得邓某祺购买处理后的“铝灰”费用532249余元,共获利841692余元;邓某祺从中获利223751余元。

经检验,平南县上渡街道沙子岭旧“兵站”内填埋的工业固体废物为第一、二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邓某祺、何某东、姚某梁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触犯了刑律,构成污染环境罪,应受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邓某祺、何某东、姚某梁犯污染环境罪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何某、邓某祺密谋后,积极实施处置有害物质行为并从中获利,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何某东、姚某梁为同伙非法处置危险物质提供帮助行为,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查明事实、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法院依法以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四名被告人何某、邓某祺、何某东、姚某梁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以十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的罚金;继续追缴被告人何浩违法所得人民币841692元、被告人邓某祺非法获利人民币223751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生态环境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每个人都是生态环境的

保护者 建设者 受益者

保护生态环境让我们从现在做起

主管| 中共平南县委宣传部

出品| 平南县融媒体中心

来源| 平南县融媒体中心 平南法院宣传

编辑| 刘万平

审核| 韦挺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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