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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涉自动监控类环境违法典型案例(2021年第二批)时间:2021-11-25 (来源:福建生态环境) 今年以来,福建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检察院、公安厅部署开展打击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各地积极将自动监控数据打假作为日常执法检查重点,组织专班开展信息研判,精准锁定并依法查处数十起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类环境违法犯罪案件。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梳理7起涉自动监控弄虚作假类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现予公布,并对办案的三明、泉州、晋江、芗城、邵武、浦城、秀屿等生态环境部门予以表扬。请各地认真学习借鉴有关经验做法,进一步优化执法方式,提升办案质效。 一、三明某水务有限公司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案 根据福建省生态云平台综合分析的三明某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务公司”)自动监测数据异常线索,2021年6月4日,福建省环境监察总队会同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水务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在距离自动监控站房约4米的位置设有一个可控阀门的地埋式三通管,该三通管一端与自动监测设备进样管相连,另一端与站房前的洗手池自来水管相连,自来水管的水样可直接与排放口取样废水混合。拔开三通管后,管中有清水排出。经取样分析,三通管来自洗手池的水样氨氮浓度严重低于水务公司总排口外排废水的氨氮浓度,即总排口水样被稀释后进入自动监测设备分析,导致设备分析所得的自动监测数据严重失真。 水务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和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三明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清流县公安局已立案侦查。 排查发现三通管 监测人员采集三通管不明来水 二、福建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案 食品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和第三十九条及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漳州市芗城生态环境局已责令食品公司限期改正,处罚款16.3643万元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案件已进入起诉阶段。 COD自动监测设备进样管插入矿泉水瓶内 外排废水及矿泉水瓶内水样监测数据 三、晋江某水处理有限公司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案 根据福建省生态云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和泉州市视频监控系统告警信息,2021年9月28日,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晋江某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处理公司”),发现该公司采样管线套管底部原开口被接入活接弯头,连接一根PVC管,PVC管的末端接有黑色橡胶管。水处理公司实施上述管路变动的人员承认利用上述管路向采样管线注入清水稀释。 水处理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和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移送晋江市公安局并抄告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晋江市公安局已立案侦查。 采样管底部私接的PVC管 四、福建省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案 环保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南平市浦城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处罚款34.07万元,并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浦城县公安局已立案侦查。 现场设置的SO2量程标定浓度及标气测试结果 五、某生态环境科技(福建)有限公司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案 根据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信息中心工作人员日常调阅发现的晋江市某服装水洗有限公司数据恒值异常线索,2021年8月11日,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现场检查,发现COD自动监测设备取样管插入一装有不明液体的矿泉水瓶中且设备正在取样。经查,该公司废水排放口的潜水泵自7月13日起故障,导致水质采样器无法从废水排放口正常取水,该公司委托的某生态环境科技(福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技术人员未予以修复、未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先后多次擅自拿矿泉水瓶在废水排放口人工取水样后放置在自动监控站房内,以供自动监测设备取样监测。 科技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晋江市公安局已立案侦查。 采样管插入装有不明液体的矿泉水瓶 六、福建某新材料有限公司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案 根据福建省生态云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告警信息,2021年6月7日,福建省环境监察总队会同莆田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福建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材料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材料公司CEMS的粉尘修正曲线斜率设置为0.1,导致CEMS分析的粉尘数值仅为实际的10%,数据严重失真。 材料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和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莆田市秀屿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办。 检查时现场设备设置的粉尘修正曲线斜率 七、邵武市某劳务服务队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案 根据福建省生态云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发出福建某化工公司氨氮数据波动较小告警信息,南平市邵武生态环境局综合分析研判后,组织执法人员于2021年10月12日对该公司现场检查,发现氨氮自动监测设备稀释比例设置为零,导致用于分析的水样最高至比色管光源下方,光源无法照射到水样。经查,受该公司委托运营的邵武市某劳务服务队(以下简称“劳务服务队”)技术人员未按规范设置氨氮自动监测设备稀释比例,导致设备长期进行空样作业,现场监测数据与实际水样浓度严重不符。 劳务服务队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南平市邵武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办。 检查时现场设备设置的稀释比例 编辑:福建生态环境微信工作小组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推动绿色发展 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向原创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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