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至2021年4月,杨某某租住杭锦后旗陕坝镇一处平房院落,进行非法收购、存储、处置废机油,并在处置过程中引发火灾,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


案件发生后,杭锦后旗检察院第一时间到达案发现场,会同杭锦后旗生态环境分局、公安机关分析研判案件,引导调查取证。


本院及时对生态环境污染损害进行立案审查,调查取证,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近日,通过开庭审理,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杨某某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同时,判令被告人杨某某承担生态环境恢复费用及鉴定费用,合计生态环境损害金额40.79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杨某某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应当受到刑事处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杨某某的行为因污染环境造成生态损害,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损失和费用,杭锦后旗检察院经公告后,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故本院对破坏生态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为我们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必要的资源和条件。检察机关作为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是我们的责任和使命。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本案的成功办理,充分彰显了将国家制度优势转化为生态环境治理效能,进一步提升生态文明水平,绘就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