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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危废违法案例 | 广西北流“4.30”污染环境案梁某等人非法跨省转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涉嫌犯罪

时间:2021-08-10     【转载】   阅读

(来源:玉林生态环境)

2021年4月至9月,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继续在全国联合组织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近期,玉林市发生多起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事件,其中“广西北流‘4.30’污染环境案”引起生态环境部、公安部高度关注,已将其列入“昆仑2021”专项行动第四批挂牌督办案件。在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及各相关部门共同努力下,该案进展顺利,取得实质性突破。

一、

典型意义

生态环境部门高度关注并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落实行政执法协助制度,维护生态环境执法权威。

二、

案情简介

4月30日,玉林市北流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北流市民乐镇一仓库疑似非法贮存铝灰渣,面积约500平方米。接到举报后,北流生态环境局高度重视,立即对该仓库展开现场调查。

据供述,仓库内堆放有白色蛇皮袋包装的疑似铝灰渣固体约400吨,仓库前民北路停靠8辆大货车,车上装载同类固体约235吨,共计约635吨。据查,这批黑色固体是当事人梁某在未办理合法手续亦无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情况下,经中间人苏某明介绍从黄某宝处以收取每吨xx元的处置费获得,准备用于制造水泥砖。梁某和黄某宝商议,由黄某宝负责运输:安排司机、货车把疑似铝灰渣固体从广东省多个城市收集运到北流市民乐镇一仓库里,前后运输总共20车次。梁某提供储存场地,该仓库属于梁某的哥哥梁某彬所有。

经玉林市检验检测研究院和深圳市粤环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采样监测鉴定该黑色固体是铝灰渣,具有刺激性气味,危险特性为反应性、毒性,依法认定是危险废物,最后核算总量为657.99吨。

三、

查处情况

北流生态环境局已对民乐镇这个仓库的涉案危险废物和8辆大货车涉案危险废物进行依法查封,货车上装载的危险废物已卸存于仓库中,涉案的8辆大货车进行了证据保全。

经进一步追查,本案当事人梁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未办理任何手续情况下从广东跨省转移大量危险废物到广西玉林北流市,其行为对当地生态环境和群众健康安全构成巨大威胁。梁某在未办理有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实行国家要求的联单制度情况下转移大量危险废物,涉嫌违法犯罪。黄某宝明知铝灰渣是危险废物还以低于市场价的处置费转给梁某,从中非法牟利,涉嫌非法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废行为,非法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吕某权、吴某锋、杨某等8名司机在明知货物与货运单不相符、货运手续不全且货物有刺激性气味、可能存在危险物品的情况下,依然承接运输业务,涉嫌违法。

截至2021年7月23日,涉案人员17名全部被公安机关刑拘。梁某等11名犯罪嫌疑人被检察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批准逮捕,另外6名犯罪嫌疑人因其犯罪情节较轻,尚未批捕。与此同时,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已相继派出5个涉固体废物环境污染案件专项工作组,共45人远赴广东各地调查取证、追踪溯源,已在广东等地拘捕犯罪嫌疑人4人,查获涉案固体废物来源企业(窝点)4家(个),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调查审理中。

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根据“两高三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中关于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的认定:对名为运输、贮存、利用,实为排放、倾倒、处置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规定,梁某等人行为涉嫌“严重污染环境”。

五、

案件启示

(一)警惕性高嗅觉敏锐,生态环境部门及时掌握关键证据。

近年来,玉林市生态环境部门高度重视打击环境违法问题,畅通投诉渠道。接到举报后,北流生态环境局迅速行动,组织人员认真开展核查工作,第一时间掌握了梁某等人的违法证据。侦办过程中,及时送样检测,证实转移的涉案物品中确实含危险废物,同时与广东省取得联系查明危险废物的来源。继而,揭开了“广西北流‘4.30’污染环境案”的侦办序幕,为该案件的顺利办理奠定了良好基础,严厉打击了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牟利的嚣张气焰。

(二)政治觉悟高行动迅速,及时采取强有力的措施。

为了加快案件办理工作,玉林市生态环境局迅速行动且采取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措施。一是及时请示市政府专门成立案件协调工作组,副市长邹宇鹏任组长负责督导、协调案件办理,并每日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报告情况。二是专门制定《玉林市涉固体废物环境污染案件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成立工作领导小组,黄衍全局长任组长居中指挥、运筹帷幄、全面协调有关工作,相继派出9个工作组36人分赴广东、广西等地,协助公安部门开展调查取证、追踪溯源等工作,并随时提供相关技术支撑。三是联合公安部门成立“广西北流‘4.30’污染环境案件”专案工作领导小组,齐心合力查清涉案犯罪嫌疑人及企业和涉案铝灰渣废物来源、数量等,开展打击环境违法犯罪工作,推进涉案铝灰渣无害化处置,积极推进生态环境修复工作,使得案件办理顺利取得突破性进展。

(三)司法联动机制高效运作,为生态环境执法保驾护航。

在该案件的办理过程中,为第一时间锁定违法证据,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院等紧密合作,向公安机关移交线索、及时介入、立案侦查,调查取证等工作有序开展。生态环境、公安、交通、市场监督管理和民乐镇政府等部门办理此次案件中密切配合、互相协助,是我市环境违法案件办理的样板,为今后迅速、高效的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提供了新思路、新方法。通过此系列案件的查处,深入挖掘并打击非法转移和处置危险废物的利益链和组织者,有效震慑了环境违法犯罪分子,维护生态环境有关法律权威。

来源: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向原创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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