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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倒210余吨“铝灰”是否构成污染环境罪

时间:2021-08-10     【转载】   阅读

「本文来源:河南法制报」

□河南法制报记者董景娅

开栏的话

近日,第十七届河南省法律援助精品案件评选结果揭晓。河南桐大律师事务所钱东林、施康律师承办的曹某涉嫌污染环境案(桐柏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等15件案件被评为“第十七届河南省法律援助精品案件”,另有37件案件被评为“河南省2020至2021年度法律援助优秀案件”。现将精品案件予以选登,以供交流学习。

2020年,曹某通过曹某某联系业务,将湖北某公司在冶炼铝锭过程中产生的“铝灰”,以每吨160元的价格拉走处理。后曹某雇用半挂货车,将“铝灰”运送给陈某倾倒。陈某将“铝灰”转运至垃圾暂存点,先后倾倒“铝灰”210余吨。桐柏县检察院认为,“铝灰”是湖北某公司冶炼过程中产生的初炼炉渣,系《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2020年6月5日,桐柏县检察院以曹某涉嫌污染环境罪,向桐柏县法院提起公诉,并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身份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因曹某没有委托律师辩护,根据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有关要求,桐柏县法院通知桐柏县法律援助中心为曹某提供辩护。桐柏县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指派河南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钱东林、施康代理此案。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向桐柏县法院提交指定辩护手续并查阅案卷,在了解案情后,多次会见曹某,听取其对起诉书指控罪名及事实的辩解,并根据卷宗材料,就案件事实向曹某进行询问核实,告知其权利义务。

经分析,承办律师认为,曹某运输的为“细铝灰”,不是初炼炉渣,不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的危险废物,公诉机关对被告曹某涉嫌污染环境罪的指控不成立。随后,承办律师多次会见曹某,查阅了大量法律条文和相关规章,多次查阅生态环境部联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发布的2016年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关于“铝灰”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复函》等材料,查证“细铝灰”不是《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规定的危险废物。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桐柏县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向桐柏县法院申请撤回对曹某污染环境罪的公诉以及对曹某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桐柏县法院裁定准予撤诉。受援人曹某对案件结果十分满意。


向原创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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