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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村民堵路抗议污染取保五年后被诉,一审判免予刑事处罚

时间:2021-07-31     【转载】   阅读

五年前,因涉“堵路抗议环境污染”,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村民熊智超被警方带走,后被取保候审,此后五年间案件未能起诉至法院。直到2020年11月24日,他在广西钦州再次被警方抓获。

今年1月15日,抚州市乐安县人民检察院(下称“乐安县检察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对熊智超提起公诉,指控其在2015年7月中旬至9月10日期间,鼓动、组织他人以张贴公告、拉横幅的形式向政府和工作人员施压。

7月29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熊智超辩护律师张凯处获悉,乐安县法院已于当日对此案一审宣判,认定熊智超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名成立,但因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张凯告诉澎湃新闻,对于这一判决结果,熊智超并不认可,称将坚决提出上诉。

一审判决书显示,对于熊智超和辩护人提出的堵路事件升级与政府处置不当、未及时公布监测结果、未做好解释说明工作直接相关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乐安县法院均未予以采纳。

乐安县法院7月29日作出的一审判决,认定熊智超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免予刑事处罚。受访者供图两次取保候审期满后,近4年未被起诉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14年起,乐安县公溪镇丁垅村村民发现位于游家山的一家废旧轮胎处理厂焚烧不明废物产生浓烟,并留下大量不明废弃物。村民第一时间向公溪镇政府举报,当时政府勒令企业签署停产协议书。

2015年6月,除此前被查处过的位于游家山的工厂死灰复燃,村民们又在邹家山铀矿区内发现两家焚烧废旧轮胎的黑工厂和上万吨不明工业垃圾堆放点。在向公溪镇政府、乐安县环保局报告并寻求帮助无果后,村民们在通往邹家山必经的道路上设置障碍物,防止不明废物继续运往邹家山和游家山。

这也是熊智超被指控犯罪的缘起。乐安县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中旬至9月10日期间,乐安县公溪镇丁垅村部分村民以公溪镇邹家山废旧轮胎处理厂、不明废弃物污染环境为由,多次用石块将公溪镇漫水桥通往邹家山铀矿工地的公路路口堵住,阻止车辆通行,致使道路无法正常通行,经公溪镇政府、当地村委会工作人员等多次到现场处置未果。其间,熊智超作为堵路村民总代表,鼓动村民熊某根、杨某英、易某香(三人均已判刑)等参与该镇漫水桥通往邹家山铀矿工地路口堵路,组织村民以张贴公告、拉横幅的形式,意图向政府和工作人员施压。

而此前接受澎湃新闻采访的多位村民表示,堵路刚开始时,熊智超并不在村里,直到乐安县环保局公示毒性检测报告后,他们才将熊智超选为代表,出面和政府沟通。

熊智超在到案后接受询问时称,张贴公告、写横幅并非施压,而是请求,“是为了帮助丁垅村的村民向政府表达请求意愿。”

2015年9月10日,包括“总代表”熊智超在内的十多位村民被警方带走。起诉书载明,因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熊智超于2015年9月11日被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同年10月16日被批捕,当时罪名已变更为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同年11月4日,熊智超被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6年9月28日,乐安县公安局以熊智超等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向乐安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此后被该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退回补充侦查。适逢一年取保期满,熊智超又于2016年10月20日再次被乐安县检察院批准取保。

第二次取保候审一年期满后,在近4年的时间里,案件一直没有起诉至法院。暂获自由后,熊智超离开了乐安,前往广西工作,直到2020年11月24日,他在广西钦州被抓获,并于当年11月27日被乐安县公安局押回。2020年12月31日,熊智超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批准逮捕。

一审判决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将上诉

7月29日,澎湃新闻从熊智超辩护律师张凯处获悉,乐安县法院已于当日对此案一审宣判,认定熊智超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名成立,但综合考虑案件的起因,且犯罪情节轻微,最终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判决书显示,对于熊智超和辩护人提出的堵路事件升级与政府处置不当、未及时公布监测结果、未做好解释说明工作直接相关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乐安县法院均未予以采纳。

乐安县法院认为,对于环境污染问题,当地政府和环保部门已多次到现场解释、答复和处置,被告人应该理性表达诉求,不能采取持续、多次聚众堵路,扰乱企业正常生产和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

但是,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熊智超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首要分子,乐安县法院认为该部分指控不当,证据不足,应该予以纠正,“应认定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积极参与者。”

澎湃新闻注意到,在一审开庭时,辩护人还曾提出公诉机关审查起诉严重超期、追诉程序违法等辩护意见。

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立案侦查后,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也应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的上限为二次。

张凯认为,依据上述规定,即使案件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最长为六个半月,即在此时限内就应当由检察院起诉至法院或由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熊智超案于2016年9月被移送至乐安县检察院,该院最迟应当在2017年4月将案件起诉至法院。事实上,直到2020年7月,乐安县检察院才将案件退回乐安县公安局进行第二次补充侦查。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自熊智超2016年10月被二次取保候审,一年期届满后,近4年的时间里,案件一直没有起诉至法院。张凯认为,这已属于办案机关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如今进行追诉存在违法,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此,乐安县法院则认为,公诉机关虽然存在超期移送起诉的情形,但本案犯罪处于追诉期内,不影响定罪处理。

张凯告诉澎湃新闻,对于这一判决结果,熊智超本人及其辩护人并不认可,称其将坚决提出上诉。

(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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