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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生态环境 4人获刑并赔偿199万

时间:2021-07-26     【转载】   阅读

○本报讯特约记者蓝天明近期,东源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东源县蓝口镇乐村某堆场非法倾倒案作出判决:涉案人员詹某某、罗某某、连某某、龚某某4人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至2年6个月不等,处罚金3000元至5000元。同时,经磋商,4人共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约199万元。

  去年7月9日,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接到举报反映,东源县蓝口镇乐村某堆场非法倾倒大量固体废物。经调查鉴定,该固体废物为危险废物,并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经公安机关调查,东莞市某公司、河源市某公司的法人代表及合伙人等4人组织人员将清远市某公司产生的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运输至蓝口镇非法倾倒,最后3人被依法刑事拘留,1人因健康问题取保候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和《河源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市生态环境局成功磋商涉案4人共同赔偿生态损害赔偿金约199万元。同时,东源县人民检察院根据刑法提起公诉,涉案4人受到法律严惩。

  据悉,该案是《河源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出台以来,河源市成功磋商的首例生态损害赔偿案件,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达到检察监督共赢的结果,为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起到很好的示范作用。

文章来源:河源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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