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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海安公安提醒:这些破坏环境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追责

时间:2021-07-22     【转载】   阅读

环境资源领域安全事关民生福祉,环境资源领域的违法犯罪严重损害生态环境。今天(7月15日),记者从南通海安警方获悉,近年来,海安市公安局依法查处了一批破坏环境资源的刑事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查处的破坏环境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主要有以下三类:

  一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制品”是指用上述动物的皮、毛、骨等为材料制作而成的各种用品或工艺品。

  近日,该市一学校的学生报警称,在宿舍楼里发现了一只乌龟,其长相和普通的乌龟不一样,以前从来没有见到过,不知道是不是保护动物。接警后,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到了现场。

  这只乌龟长相怪异、身体扁长、脑袋较大、鹰钩嘴、长尾巴。经专业人员仔细辨别后确认,这只乌龟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平胸龟,俗称鹰嘴龟,是我国淡水龟中性情最为凶猛的一种。在对学生予以了肯定和表扬后,民警按相关规定,将这只平胸龟移交给了海安市自然资源局。

  海安公安提醒:严禁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违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是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非法狩猎野生“三有动物”二十只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

  今年上半年,两名犯罪嫌疑人在农村地区利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兔子、蛇等“三有动物”,海安市公安局对两名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等待这两名犯罪嫌疑人的将是法律的制裁。

  海安公安提醒:农村地区常有“捉蛇、打野鸡、捉青蛙”等现象,蛇、野鸡、青蛙等动物都属于“三有动物”,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二十只以上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渔业法》以及其他保护水产资源的法律、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今年5至6月份,多名犯罪嫌疑人因禁渔期内在海安市北凌新闸附近海域利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鳗鱼苗被海安市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7月13日上午,海安市公安局、海安市人民检察院、海安市农业农村局、海安市河长制办公室等单位部门在我市曲雅河雅周镇地段组织实施渔业资源保护和生态修复增殖放流活动。渔业主管部门利用三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的犯罪嫌疑人自愿交纳的渔业资源和生态补偿费购买鱼苗,投放至公共水域。

  海安公安提醒: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海域范围内,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零距离》记者/胡艳 编辑/蒋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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