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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履行生态环境义务

时间:2021-07-22     【转载】   阅读

7月20日上午,永嘉法院、永嘉检察院、永嘉农业农村局共同为设立在永嘉太平岩、永嘉书院的生态修复放养基地揭牌,随后工作人员依序检验鱼苗,并投入楠溪江增殖放流。与工作人员同行的还有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的被告人陈某、黄某,他们在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购置、投放价值超过6.5万元的鱼苗,以实际行动对破坏的水域渔业资源进行生态补偿。

2018年4月份至6月份期间,陈某、黄某驾驶渔船在永嘉县桥头镇至桥下镇瓯江水域内使用电鱼的方式非法捕捞刀鱼、鲈鱼等水产品,并将捕捞的水产品予以销售,销售后两人共非法获利10万元以上。2019年4月份至6月份,陈某、黄某又在上述水域以电鱼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并予以销售,两人共非法获利3万元以上。2019年6月24日23时许,陈某、黄某在永嘉县桥下镇烊湾段瓯江水域非法捕捞时被民警查获,现场查获渔船1艘、电网1个及刀鱼665尾,鲈鱼53尾。2019年11月,永嘉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黄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追缴违法所得13万元,并没收渔船、电网等。

因陈某、黄某的非法捕捞行为破坏了瓯江生态环境,造成渔业资源损失,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2020年5月,永嘉检察院在《正义网》发布公告,公告期满后法律规定的组织未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损害状态,2020年9月,永嘉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起诉,经浙江省高院批准,温州中院裁定将该案移交永嘉法院审理。

永嘉检察院起诉称,根据浙江省海洋水产养殖研究所出具的生态损失评估及修复建议书,非法捕捞行为生态补偿金为39.9087万元,若采取增殖放流的方式修复生态,需投放价值6.4369万元的鱼苗(或鱼种)。

在审理过程中,经永嘉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陈某、黄某在楠溪江流域投放价款超过65000元的鱼苗(其中鲤鱼苗37500尾左右,草鱼苗37500尾左右,田鱼苗37500尾左右,花白鲢62500尾左右,鱼苗长度3CM左右);在温州市级媒体上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支付永嘉检察院鉴定费3000元。

7月20日,永嘉法院联合永嘉检察院、永嘉农业农村局等单位督促被告人邵某、黄某依据调解协议内容完成鱼苗增殖放流。

放流结束后,两被告表示已经深刻意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希望通过大批优质鱼苗放流入江能弥补生态环境损失,接下去还将尽快在媒体平台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

法官提醒,电捕鱼方式严重破坏水域生态环境,对鱼类和其他水生物危害极大,属于掠夺性、毁灭性捕捞行为,法律予以明令禁止。在禁渔期、禁渔区内采用法律法规禁止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依法应当受到法律制裁。被告人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后,仍需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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