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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生态环境局通报第一、二批涉水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时间:2021-07-18     【转载】   阅读

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切实保障南水北调沿线、淮河等流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徐州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严厉打击废水偷排直排环境违法行为专项执法行动,全力保障汛期水环境质量、全力推动水环境质量达标、全力聚焦涉水环境违法行为,采取定向督查、定时巡查、不定时抽查、县区互查等方式,对全市范围内的河流及城镇生活源、农业面源、工业源等入河污染源及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进行全面排查,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现将第一、二批涉水环境违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一批
案例一
徐州建滔能源有限公司涉嫌
利用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
排放水污染环境违法案件
徐州市丰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徐州建滔能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除盐尾水通过景观沟外渗至该公司厂界北侧外坑塘。根据环评数据测算,外渗水量约3456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徐州市丰县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下达了《徐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停止除盐尾水外排,建设专用管道引流除盐尾水进入污水处理站,并进行了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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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滔除盐尾水通过景观沟外渗至外环境
案例二
徐州真心罐头食品有限公司
涉嫌通过不正常运行
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
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徐州市沛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徐州真心罐头食品有限公司现场执法时,发现该公司的污水处理设施未运行,部分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通过该污水处理设施西北角的污水排放口外排至沛县经济开发区污水管网。经取样检测,废水中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浓度超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徐州市沛县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

执法人员正在现场取样
案例三
长江桂柳食品睢宁有限公司
在线监控数据异常案件
根据调阅长江桂柳食品睢宁有限公司在线监控历史数据情况,徐州市睢宁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从2021年2月1日19时30分至2021年2月4日16时57分在线监测数据为恒值无明显变化,立即对该公司在线监控数据异常情况进行核实。经核实,该公司在线监控仪器已损坏故障,导致数据异常恒值,并且该企业在监测仪器损坏故障期间仍正常运行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徐州市睢宁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下达《徐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进行立案查处。

在线监测数据异常恒值
案例四
新沂市金源丝绸有限公司
私自设置暗管逃避监管
排放水污染物环境违法案件
徐州市新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新沂市金源丝绸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每日产生的污水量大概为40-50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泡制蚕茧产生)未经处理,通过该公司南墙(泥沟墩)私设的暗管排入河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徐州市新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下达了《徐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进行了立案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徐州市新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实施行政拘留。

私自设置暗管排放水污染物
案例五
徐州凯罗服饰有限公司
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
环境违法案件
徐州市新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徐州凯罗服饰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装有洗衣液的吨桶露天堆放于院内,部分吨桶有洗衣液泄漏,通过雨水收集沟沿公司大门南侧雨水管排入经开区雨水管网内,最终进入臧圩河。经取样监测,化学需氧量、总磷、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浓度均超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徐州市新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下达《徐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进行立案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徐州市新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行政拘留。

洗衣液通过雨水收集沟排入经济开发区雨水管网内
第二批
案例一
江苏天一物流有限公司
未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
环境违法案件
徐州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区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天一物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厂区外东南角3米处污水总排口无环保标志、无污水流量计,未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要求进行规范化设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和《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徐州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区分局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

污水总排口无环保标志、无污水流量计
案例二
张树电镀加工点
无污水处理设施
通过暗管排放
超标电镀废水案件
徐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在与公安部门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张树电镀加工点无污水处理设施,电镀废水未经处理,通过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直接排放外环境。经现场取样监测,该公司废水中六价铬和总铬浓度超标3倍以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五项规定,徐州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公安部门。

废水通过暗管排放
案例三
王帅电镀加工点
无污水处理设施
通过渗井渗坑排放
超标电镀废水案件
根据群众信访举报线索,徐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公安部门、徐州市睢宁生态环境局对王帅电镀加工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加工点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生产废水直排厂区北侧小水沟,小水沟未采取防渗防漏措施,排放废水中总铬浓度超标3倍以上,锌浓度超标10倍以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规定,徐州市睢宁生态环境局将该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公安部门。

废水通过未采取
防渗防漏措施的水沟排放
案例四
徐州市龙山制焦有限公司
利用渗坑排放
水污染物案件
徐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对徐州市龙山制焦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地区近期无降雨天气,该公司东北部有一土质水坑和大面积积水区,均未做防渗防漏措施。经取样检测,水坑和积水区中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浓度均超标,涉嫌通过渗坑排放水污染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徐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下达《徐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进行立案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徐州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实施行政拘留。

监测人员在积水区进行现场取样
案例五
徐州恒源再生资源
回收利用有限公司
通过暗管排放废机油案
徐州市云龙生态环境局在与公安部门联合执法检查中,发现徐州恒源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通过与下水井相连通的暗管,排放含有废机油的废水。废机油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属于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危险特性为毒性,属于危险废物。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通过暗管排放危险废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徐州市云龙生态环境局将该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公安部门。

含油废水排入下水井
接下来,徐州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将持续加大涉水突出环境违法行为打击力度,推动全市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同时,也鼓励广大市民拨打12345、12369,积极举报身边的违法排污行为。
小贴士
■有奖举报来信地址:徐州市新城区汉风路1号行政中心西区综合楼徐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信访科收(注明有奖举报),邮编:221008。
来源:生态徐州
徐视融媒编辑:张旋
责编:朱宸昕 程瑶
审核:刘建玲
监制:王经波 卞海峰
总监制:冯仰琦

向原创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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