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江安县人民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7月16日,江安法院审理的被告人胡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判决生效。
该案系宜宾市首起适用“劳务代偿”方式承担破坏长江生态环境赔偿责任的案件。该案由江安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后,除依法判处被告人胡某相应刑罚外,还判决胡某以劳务代偿方式在其户籍地提供环境保护公益劳动,以替代赔偿其破坏生态行为造成的国家Ⅰ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达氏鲟)损失。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2日被告人胡某将自己在街上购买的一副地笼网安放在江安县阳春镇某村长江水域。2020年7月7日早上6时许,胡某收网时其从地笼网中取出5只鱼放在随身携带的塑料编织袋中后上岸,上岸时被巡护队当场查获。之后江安县公安局民警赶到现场,查实胡某自己从地笼网中取出的渔获物中有一只鲟鱼(体重60克,体长约20厘米),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鲟形目、鲟棵、鲟属、达氏鲟,系国家Ⅰ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整体参考价值为50000元。该达氏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系濒危野生动物。达氏鲟又名长江鲟、“腊子”。被告人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表示认罪认罚。庭审中胡某明确表示自愿在农业农村局、户籍所在人民政府的监督下,在当地以提供劳动方式替代生态修复义务,并出具书面承诺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
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不仅是保护生物的多样性,同时也是为了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每个公民都应响应国家号召,不猎捕野生动物,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为公共卫生安全尽自己的一份力。被告人胡某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达氏鲟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胡某的犯罪行为给长江水域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依法应当予以赔偿。因胡某无固定收入、经济困难,且有一位91岁老父亲需照顾,为确保其能够实际履行赔偿义务,江安法院依法判决其在两年内以“劳务代偿”方式,在其户籍地提供环境保护公益劳动352天,以替代赔偿其破坏生态行为造成的损失。
劳务代偿是环境资源民事诉讼替代性修复的一种方式,目的是对经济困难无力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侵权人,责令其提供一定数量的环境资源公益劳动对生态环境进行替代性修复。这样既可以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和教育功能,又能督促被告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和预防同类型损害的发生,有利于发挥警示作用,提高公众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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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一百四十一)全市首例“劳务代偿”承担破坏长江生态环境赔偿责任案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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