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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张罚单!衡水一餐饮企业因无油烟净化设施被处罚1.8万元!时间:2021-07-12 首张罚单 为进一步提升衡水市主城区环境空气质量,深化大气污染防治,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开展餐饮油烟专项执法检查行动,对餐饮油烟排放单位油烟净化设备安装、使用、维护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依法查处餐饮业油烟污染违法行为。 2021年6月16日 执法人员在对桃城区进行检查时发现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正常营业,现场检查时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关于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依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对该公司作出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元整)。 执法人员正在现场检查 执法人员正在现场检查 在此提醒广大餐饮油烟排放单位 01 充分认识油烟污染的影响 食物烹饪和食品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物及热氧化和裂解产生的固、液、气三项混合物,主要化学成分为醇、酮、烃、脂肪酸以及芳香族化合物,还发现对人体器官有强烈刺激性的物质丙烯醛和挥发性亚硝胺、苯并芘等已知致癌污染物。油烟对大气影响较大,是PM2.5的直接排放源,产生多种挥发性有机物,增加大气氧化性,加速臭氧和二次颗粒物的形成。 02 遵守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第八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所在地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和经营场所,应当按照要求安装并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确保油烟达标排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03 规范经营 餐饮油烟排放单位落实主体治污责任。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按照《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10)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油烟污染净化设施应在烹饪作业期间全程开启,且应按净化设备正常运行要求定期维护保养,油烟净化设施每1-3个月清洗、维护或更换一次。 来源:生态衡水 向原创致敬。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所有内容皆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凡在本网站出现的信息,均仅供参考。如有侵权或存在不实内容,请及时联系本网站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