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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以“私设暗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被处罚12万元!时间:2021-07-11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南德尔耀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1年5月21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环境执法人员与环境监测人员对湖南德尔耀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未生产,在未启用污水处理系统的情况下,使用一台水泵和一根长约12米的软管将调节池内的污水直接抽至你公司的污水总排口再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由石门县城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进行处理。我局环境监测人员在你公司行政经理谭立强的陪同下对排放的污水进行了现场取样,根据(常德华科检测字环质(2021)第05024号)监测报告结果显示,你公司排放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总磷、氨氮均超标(浓度分别为:16900mg/L、18.1mg/L、184mg/L)。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使用水泵和软管以私设暗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三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情况 2021年5月 30 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21〕505号),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将私设的水泵和软管进行拆除,对污水通过污水处理设施进行预处理后方可排向石门县城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进行处理。 2021年6月29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21〕505号),拟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壹拾伍万元的罚款(小写:¥150000元),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申请听证,未提出陈述、申辩。 四、行政处罚决定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以私设暗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壹拾贰万元整(小写:¥12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常德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常德市高山街支行,收款账号:4300 1520 3680 5895 0011。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说明理由 (一)证据采信说明: 1、湖南德尔耀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娄文瑶、行政经理谭立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行政处罚当事人的主体资格适格。 2、常德市环境保护局环评审批意见(常环项字[2008]20号)一份。对污水有明确的要求,厂区只能设置一个废水排放口,排水线路应与宝峰园区排水管网相衔接。 3、常德市环境保护局验收意见(常环验[2012]12号)一份。进一步核实了你公司对生产废水是按照县政府要求,排入石门县城市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4、石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湖南盛节节高公司污水已纳入城市污水管网集中排放的函》(石政办函[2012]107号)一份。明确说明你公司的厂区污水处理按县政府要求于2010年12月已接入石门县城市污水管网实行集中处理排放,并于2012年元月与石门县城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签订了《污水接纳处理协议》。 5、你公司与湖南盛节节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财产租赁合同书(SJJG20180911)一份。证实了你公司是租用湖南盛节节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所有厂房和设备。 6、湖南德尔耀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娄文瑶出具的委托书一份。明确了法定代表人娄文瑶全权委托行政经理处理涉案污水排放问题的相关事宜。 7、对湖南德尔耀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经理谭立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记录了我局执法人员和环境监测人员2021年5月21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未生产,公司东北方位调节池里设置有一个水泵和一根直接与总排放口连接长约12米的软管,调节池水位有明显的下降痕迹,行政经理谭立强也当场承认未对调节池内的污水进行预处理而直接使用水泵和软管抽排污水的事实。我局环境监测人员在你公司行政经理谭立强和污水处理系统专干沈志成的陪同下对调节池内的污水进行了取样监测,有行政经理谭立强的签字确认。 8、对湖南德尔耀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记录了我局执法人员和环境监测人员2021年5月21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未生产,公司东北方位调节池里设置有一个水泵和一根直接与总排放口连接长约12米的软管,调节池水位有明显的下降痕迹。我局环境监测人员在你公司行政经理谭立强陪同下对调节池内的污水进行了取样监测,有行政经理谭立强的签字确认。 9、对湖南德尔耀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制作的现场监察记录一份。记录了我局执法人员和环境监测人员2021年5月21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未生产,公司东北方位调节池里设置有一个水泵和一根直接与总排放口连接长约12米的软管,调节池水位有明显的下降痕迹,行政经理谭立强也当场承认未对调节池内的污水预处理而直接使用水泵和软管抽排污水的事实。我局环境监测人员在你公司行政经理谭立强和污水处理系统专干沈志成的陪同下对调节池内的污水进行了取样监测,有行政经理谭立强的签字确认。 10、对湖南德尔耀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污水处理操作员李全动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李全动认可自己是湖南德尔耀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系统的操作工,为了图简单、方便、快捷,自己擅自购买、使用水泵和软管,直接将调节池内的污水抽至公司总排放口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的事实。有李全动的签字确认。 11、污水检测报告(常德华科检测字环质(2021)第05024号)以及送达回执一份:证明了你公司抽排污水检测结果中化学需氧量、总磷、氨氮均超标。有行政经理谭立强的签字确认。 12、对石门县城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邓华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实了湖南德尔耀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污水总排口与石门县城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的纳污管网相连接,排放的污水由石门县城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的事实,同时也与石门县城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发现2021年5月21日的前几天进口污水污染因子浓度异常的情况相印证。 13、现场检查照片10张。记录了我局执法人员和环境监测人员2021年5月21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未生产,公司东北方位调节池里设置有一个水泵和一根直接与总排放口连接长约12米的软管,调节池水位有明显的下降痕迹,行政经理谭立强也当场承认未对调节池内的污水预处理而直接使用水泵和软管抽排污水的事实。我局环境监测人员在你公司行政经理谭立强和污水处理系统专干沈志成的陪同下对调节池内的污水进行了取样监测,有行政经理谭立强的签字确认。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你公司以私设暗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本局认为应当予以采信。 (二)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2021年5月24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后督察,发现你公司已将设置在调节池内的水泵和连接污水总排放口的软管进行了拆除,有及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情节。鉴于你公司系初次违法,符合《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章第二节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第1点“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情形。经我局案审会集体审议,决定给予你公司以私设暗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壹拾贰万元整(小写:120000.00元)。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公司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来源:石门县人民政府网 向原创致敬。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所有内容皆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凡在本网站出现的信息,均仅供参考。如有侵权或存在不实内容,请及时联系本网站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