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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案例|一外企被罚18万!未按规定自行监测VOCs等厂界污染物

时间:2021-07-09     【转载】   阅读

近日,天津市一外企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频次对厂界污染物:臭气浓度、二甲苯、挥发性有机物进行自行监测,被行政处罚18万元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2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对西门子歌美飒可再生能源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进行调查。

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和餐饮废水,生产工艺中包含喷漆工序,喷漆尾气经吸附式过滤器吸附过滤后由15米高的排气筒排出。

西门子歌美飒可再生能源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已取得《排污许可证》。

经调查,该公司取得《排污许可证》后至现场检查当日,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频次对厂界污染物:臭气浓度、二甲苯、挥发性有机物进行自行监测。

处罚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2021年5月21日,天津生态环境局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1〕4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责令西门子歌美飒可再生能源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此罚款18万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向原创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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