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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兴亚运输有限公司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案

时间:2021-07-02     【转载】   阅读

案件名称

  榆林市兴亚运输有限公司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案。

  案件简介

  2019年4月22日12时30分左右,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乌斯太环境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阿拉善经济开发区恒通驾校北侧约300处,一长期停产的企业大门紧锁,但门前有车辆出入的痕迹。见此情况,环境执法人员上前叫门,并对该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该企业厂房内有一储罐,罐内存放着黑色油状物质,且厂房门口地面有大面积黑色油状物质流过的痕迹,并最终汇集于厂区低洼处。

  环境执法人员针对此情况立即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原为华龙耐火砖厂所有,2017年底租赁给榆林市兴亚运输有限公司,用于停放煤焦油运输车辆,厂房内储存的黑色油状物质为煤焦油,低洼处汇集的物质为清洗煤焦油罐车的废水,水内含有残留煤焦油,坑内没有经过任何防渗处理。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委托内蒙古环境监测检验有限公司对坑内物质进行鉴定,监测报告显示,该水坑内物质苯并(a)芘、苯并(a)蒽、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苯、石油溶剂6项指标毒性物质含量均大于0.1%,符合《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5085.6-2007)中对危险废物的规定,判定榆林市兴亚运输有限公司承租场地低洼处汇集的物质为危险废物。

  查处情况

  榆林市兴亚运输有限公司随意倾倒煤焦油的罐车清洗水的行为违反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五十五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中第十一款“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之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并对倾倒的危险废物及底泥进行无害化处置;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公治﹝2014﹞853号)规定,将此案件移交开发区公安分局进一步调查处理。开发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后移送至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经阿左旗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榆林市兴亚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期徒刑1年。

  整改情况

  针对榆林市兴亚运输有限公司随意倾倒煤焦油的罐车清洗水的行为,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乌斯太环境分局的环境执法人员采取现场盯办,督促整改的方式,督促该公司将受污染土壤全部清理,并按照危险废物处置要求,依法送至辖区危险废物处理厂妥善处置(危险废物处置费用由榆林市兴亚运输有限公司承担),整体处置过程,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乌斯太分局委托阿拉善左旗公证处进行全程公正,出具了公正书。同时,该公司采取覆土方式恢复原有地貌,并于2019年6月10日缴纳罚款。

  案件启示

  一线执法人员责任心强。执法人员的责任心和发现问题的能力是做好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的基础和保障。本案案源来自基层执法人员敏锐的观察能力,不放过每一个微小的线索,及时发现问题,并精准溯源,揪出了一个污染环境犯罪的案件。

  部门联动提升了规范性。在办理涉危废的案件中,在对涉事案件车辆强制扣押方面,公安部门和综合执法的积极配合为案件办理提供了重要帮助。在涉嫌环境污染罪案件的定性时,危险废物司法鉴定尤为重要。在案件移交过程中,环保部门的执法记录、调查询问、证据固定等方面,与公安部门办理刑事案件的规范要求存在很大的差距,导致生态环境部门所移交的案卷从完整度、规范性和合法性上都存在一些问题,在公安部门的积极配合和指导下逐步完善,使案件能够合法的进入下一程序。

  积极探索办案手段。由于刑事案件的办理规范与行政案件存在较大差异,导致此案件的前期办理中存在一些问题,无形中增加了办案难度和风险。在此案后续的危险废物处置中,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乌斯太环境分局委托阿拉善左旗公证处对处置进行全程公正,出具了公正书。此举发挥了公证作为“第三方”的监督作用,对处置的全过程依法进行了现场证据保全,强化了程序的合法性,有效降低了执法风险。

  案件现场照片

  

  案发时现场照片

  

  清理后现场照片

向原创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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