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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典型案例(第二批)时间:2021-06-27 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提升全社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冠县法院集中公布有关环境资源案件典型案例。 案例一 被告人王某某伙同邵某某,共同出资采购设备,并由邵某某雇佣曲某某租用冠县某村南一废弃养殖场,共同设立小电镀加工点,非法进行电镀加工并利用渗坑排放废液,严重污染环境。经检测,废液水样腐蚀性pH(无量纲)数值为5.33,总铬含量为84.3mg/L。 冠县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利用渗坑排放废液,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案例二 被告人邵某某与被告人曲某某联系镀锌加工生意,被告人曲某某将一套镀锌加工设备转让给邵某某,后由曲某某联系,租用一废弃养殖场进行非法电镀加工。该电镀加工点由被告人邵某某出资建设,被告人曲某某组织人员施工,并雇佣被告人曲某2从事技术指导及设备安装调试,后被告人邵某某、曲某某、曲某2进行非法电镀加工,污水直接排放到甩干机旁边一渗坑内。冠县环保局联合冠县某镇政府工作人员对冠县某村邵某某小电镀加工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电镀加工点利用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经检测该电镀加工点外排废液,水样腐蚀性pH(无量纲)验结果为5.33,总铬为84.3mg/L,经冠县环保局认定为有毒物质。 冠县法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曲某某、曲某2非法从事电镀加工活动,通过渗坑排放有毒物质,其行为严重污染环境,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邵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曲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曲某2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三被告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14200元。 案例三 被告人王某某在冠县某村北侧窑场空地经营防水材料加工作坊,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在未经任何处理的情况下排放到未采取防渗措施的土坑内。上述行为被冠县环境保护局查获。经检测,所排废液PH检测结果小于0,认定为有毒物质。 冠县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经营私人作坊,违反国家规定,利用渗坑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文字:程雅丽 原标题:《污染环境罪典型案例(第二批)》 向原创致敬。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所有内容皆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凡在本网站出现的信息,均仅供参考。如有侵权或存在不实内容,请及时联系本网站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