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污染环境罪典型案例(第三批)时间:2021-06-27 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提升全社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冠县法院集中公布有关环境资源案件典型案例。 案例一 被告人祁某伙同被告人郎某某在郎某某所有的冠县某村国道南侧的工厂内经营电镀加工,将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含重金属的污染物在未经任何处理的情况下,通过暗管的方式排放到厂区东侧的河沟内。上述行为被聊城市环境保护局查获。经检测,所排废液PH小于2,含总砷、总铬、总铜、总锌等重金属,认定为有毒物质。 冠县法院认为,被告人祁某、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利用渗坑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祁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案例二 被告人王某某在租赁的冠县某庄老职高院内经营电镀加工作坊,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在未经任何处理的情况下通过水泵排放到未采取防渗措施的土坑内。上述行为被冠县环境保护局查获。经检测,所排废液PH检测结果为1.82,认定为有毒物质。 冠县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经营电镀作坊,违反国家规定,利用渗坑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案例三 被告人李某某雇佣被告人马某某在租赁的冠县某村马某某的院内经营电镀加工作坊,将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含重金属的污染物在未经任何处理的情况下通过倾倒的方式排放到院外侧的无任何防渗措施的土坑内。上述行为被冠县环境保护局查获。经检测,所排废液含重金属总铬17.9mg/L、总镉0.05 mg/L,认定为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 冠县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马某某通过渗坑排放含重金属铬和镉废水的行为,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马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文字:程雅丽 原标题:《污染环境罪典型案例(第三批)》 向原创致敬。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所有内容皆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凡在本网站出现的信息,均仅供参考。如有侵权或存在不实内容,请及时联系本网站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