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林峰 四川在线记者 殷鹏 文/图
6月18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了近期全省行政处罚典型案例情况。根据通报,截至5月,全省共办理环境违法案件1199件,处罚金额7809.4万元,移送行政拘留案件12件,涉嫌环境犯罪案件2件,并通报了3起生态环境领域违法典型案例。

一、中江县达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2020年10月30日,德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中江县达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2020年6月至10月期间,向个人购买废机油26-29吨,用于加入原料搅拌生产防水卷材。经调查,涉案废机油为汽修厂(店)从事汽车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废发动机油、齿轮油等废润滑油,属于危险废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德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5月7日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分别处以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并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二、合江县建福石材厂利用人工开凿孔洞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
2021年1月8日,泸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合江县建福石材厂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采矿区未经处置的生产废水通过矿区低洼处人工开凿的两个圆形孔洞排向墨里溪。监测报告显示,墨里溪矿山上游10米悬浮物浓度为7mg/L,孔洞流向墨里溪处悬浮物浓度为2164mg/L,墨里溪流入大沙河下游10米处悬浮物浓度为510mg/L,墨里溪和大沙河受生产废水影响后悬浮物浓度发生明显变化,差距达到309.14倍、63.75倍。该企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泸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5月19日对该企业作出罚款34.75万元的处罚决定,并查封有关生产设施,同时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三、眉山启贵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利用私自修建导流渠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和擅自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
2020年11月18日,眉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眉山启贵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车辆清洗池废水未经污水治理设施处理回用,通过私自修建的导流渠直接排放至厂区外防洪渠;发现该企业将清洗废水、泥浆水、废弃的混凝土、工业残渣擅自倾倒、排放在厂区外空地上。该企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该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眉山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1月18日对该企业上述违法行为分别作出罚款31.37万元和21.38万元的处罚决定,并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同时,该公司与眉山市生态环境局签订了赔偿协议,承担了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并支付了相关费用,共计9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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