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篡改监测数据,企业总经理被判刑!

时间:2021-06-26     【转载】   阅读

案件名称

包头市鹿城水务有限公司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涉嫌污染环境犯罪。

案情简介

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鹿城水务污泥排放量与其他污水处理厂相比明显偏少突击检查鹿城水务公司的排水情况和在线监控使用维护情况,执法人员目测该公司排水水质较差,但在线监控设施显示排水数据达标。通过进一步调阅该公司在线监控历史数据,发现有恒值和极小值等问题数据,存在修改在线监控设施后台参数的嫌疑。发现上述问题后,包头市生态环境局通知包头市公安机关进行提前介入调查,同时委托包头市环境监测站对该公司排水进行取样检测,对在线监控设施进行比对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数据为参数修改后数据,最终确定该公司存在在线监控设施造假行为。

执法人员采取现场勘察、询问现场负责人等方式进行了调查,制作了笔录,取样监测过程、在线设备比对监测过程由企业人员、三方运营人员共同见证,并现场签字确认,现场执法过程中由执法人员进行全程录像。

查处情况

该公司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七项规定:“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包头市公安局。

2019年12月16日,经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对包头市鹿城水务有限公司判处罚金20万元、原总经理刘某某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缓刑2年罚金1万元、原副总经理马某某有期徒刑1年零3个月缓刑2年罚金1万元。

案件启示

1.执法敏锐性高

本案中,环境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对不合常理的小细节没有疏忽放过,而是深入调查核实,综合运用各种检查方式对异常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和验证,最后锁定违法犯罪行为。

2.部门联动性好

环境保护部门与公安部门紧密配合,当发现可疑线索时,提前与公安部门联系,公安部门提前介入,24小时驻场值守对于本案固定证据线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两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大大提升了办案效率和质量。

3.强化主体责任

在本案中,企业为其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的行为付出了沉重代价,不仅被判处罚金,相关责任人也被判处承担刑事责任。企业生产经营者要引以为戒,不断提高企业自身环境管理水平,规范企业环保行为,切实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遵法守法,不要心存侥幸以身试法,为保护好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尽到责任。

案件点评

在实践中,查处污染源自动监控弄虚作假违法行为的专业性非常强,也非常难。本案的办理体现出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善于积累经验,从细微之处发现了企业的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比对监测等有效措施,通过深入调查,最终“水落石出”,锁定违法犯罪事实。对于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来讲,在加强业务技术知识的学习的同时,在实战中练兵,在日常执法工作中,要有发现问题的意识,带着一双发现问题的眼睛,善于观察,及时总结,不断积累业务知识和好的经验方法,借助技术手段和专家力量,切实提高发现自动监控弄虚作假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工作能力。

证明对象:包头鹿城水务有限公司

拍摄时间:2018年6月13日18时00分

拍摄地点:包头鹿城水务有限公司

THE END


向原创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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