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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铁路运输法院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环境污染审判情况通报时间:2021-06-24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环境污染审判情况通报 世界环境日为每年的6月5日,它反映了世界各国人民对环境问题的认识和态度,表达了人类对美好环境的向往和追求。今年是全球第50个世界环境日,主题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旨在进一步唤醒全社会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识,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家园。为了加强环境法律知识普及,全面提高环保意识,吉林铁路运输法院总结了近三年来的环境污染案件审判情况,特向社会公布。 1 近三年环境污染 案件审判统计 吉林铁路运输法院自2019年扩大管辖以来,以维护社会和谐,助力美丽吉林建设为目标,致力解决好群众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各类环境污染案件问题。本院自2019年至今,共受理环境污染类案件63件,其中2019年大气污染案件1件、水污染案件21件、噪声污染案件1件,共计23件;2020年大气污染39件;2021年土壤污染1件。其中结案62件,判决2件,调解21件,按撤诉处理39件,未结1件正在鉴定中。 具体情况如下: 2 审判情况重点回顾 1.噪声污染案件 联合执法,关爱民生。在一起老人诉网吧常年噪声扰民案件中,本院联合船营区环保局及专业监测机构到案涉网吧和老人家里,通过联合执法新方式,督促产生噪声的网吧及时进行整改,并当场解决老人多年受噪声困扰的问题,使网吧排放噪声量达标。 2019年7月,本院受理了吉林省永吉县西阳镇兴隆村21户村民诉吉林某工务段水污染纠纷系列案件,由于该系列案件涉及的村民人数众多,又是水稻抽穗生长的重要时期,损害面积超过1.66公顷,损失达到6万余元,本院对该起系列案件高度重视,由尚立福副院长亲自办理。在诉前即通过多元化解纠纷的形式对案件进行介入,审理过程中,尚立福副院长又多次到西阳镇了解情况,在田间地头开展调解工作。我院多次召开工作会议,并邀请该吉林某工务段段长进行环境治理座谈,妥善解决村民受污染的问题,经多方努力,吉林某工务段与村民达成调解协议。该系列案从受理到执行不到2个月的时间即让村民拿到了赔偿款,展现出本院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视以及构建绿色、生态、美丽吉林的决心。 在王某诉某大坝重建工程局、水利公司大气污染一案中,法院审判团队通过对该案的审理,倒逼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对环境有效保护,重视因工程建设产生的污染问题,并通过专业检测机构对出现的环境问题进行检测,及时妥善处理了环境污染纠纷。 4.土壤污染案件 某种植合作社诉某污水处理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因案件涉及水淹农作物以及水淹后土壤重金属含量超标以及农作物损失等问题,承办法官多次到双方处走访勘察,目前该案件正在鉴定中,待鉴定结果出来后,进一步处理该案件。 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 为了促进和保障环境资源法律的全面正确施行,统一司法裁判尺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在全社会培育和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新理念,遏制环境形势的进一步恶化,提升我市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良好形象,吉林铁路运输法院决定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特制定《吉林铁路运输法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法官工作室工作方案》,明确指导思想和意义,强调工作任务,明确庭长、法官助理、书记员职责,分工协作。 吉林铁路运输法院着力统筹推进环资审判机构专门化,与公安、检察、环境资源行政执法等部门共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与司法协同联动机制;探索完善环资审判程序专门化,健全环资审判特别程序规则,创新环资审判执行方式,探索完善证据保全、依职权调取证据等制度;努力彰显环资审判效果专门化,服务保障大局,加强环资审判宣传,增强人民群众环境法治信仰,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和公平正义的需求;全面提升环资审判理论专门化,发挥专业人员作用,注重环资审判理论创新并实现成果转化;扎实加强环资审判队伍专门化,不断提升准确把握裁判尺度和综合运用不同责任方式保护生态环境的能力,为吉林市的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更为有力,更为专业的司法保障。 4 环境污染法律规定 01 刑事犯罪 污染环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02 民事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59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针对各类不同污染,我国亦有特别法专门规定,如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 维权途径:有关环境污染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部门或有关机关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原标题:《吉林铁路运输法院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环境污染审判情况通报》 向原创致敬。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所有内容皆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凡在本网站出现的信息,均仅供参考。如有侵权或存在不实内容,请及时联系本网站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