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信:
您好,我想问的是,农村畜牧养殖污染方面的问题,在乡镇层次,如何能够得到合理执法。县乡政府应该归哪个部门管理,乡政府又该如何办?
您关于对规模化以下畜禽养殖如何监管问题来信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关于畜禽养殖管理规定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是现行针对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专项法律法规,适用于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污染防治。现行法律法规尚未专门对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作出明确规定。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具体规模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备案。
二、关于部门管理职责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三、关于排放要求 现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适用于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的污染物排放管理,对于规模以下的畜禽养殖业环境管理无其他适用的污染物排放管理标准。若畜禽养殖废水用于农田灌溉,需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的要求。根据《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可根据地方环境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定严于本标准的集约化畜禽养殖业适用规模,或制定更为严格的地方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四、关于合理执法 现阶段,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对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问题进行查处时,应根据污染的具体情形,选择法律适用条款。如《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三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等。
来源:生态环境部网站

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领域,膜式堆肥技术是近年来国内新起的一项新兴废弃物处理技术,其具有低投入、低运营成本、环保无臭的优势,中农创达旗下的CAC膜式堆肥技术,是依托中国农业科学院环发所畜牧工程创新团队共同研发,为膜式堆肥机搭载智能配料装置、覆膜翻堆一体机和自走式卷膜机等智能化配套设备,可原地原位预混发酵,极大提高膜发酵技术智能化水平,降低人工成本、提高效率,使得该技术拓展应用到污泥、餐厨垃圾、园林垃圾、中药渣等有机固废处理领域。
2020年农业农村部组织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全国现场会上,该技术作为唯一好氧发酵技术展示,还被列入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农业机械化技术开发推广总站“畜牧业机械化重点推广技术、先进适用畜牧养殖机械装备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