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17日,在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大鹏管理局、龙岗区人民法院和龙岗区人民检察院的共同见证下,深圳市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就其非法向土洋河倾倒化工品松油醇的环境违法行为支付了环境损害赔偿金,用于委托广东海洋大学深圳研究院在大鹏湾实施珊瑚种植项目,以及自然资源部第三海洋研究所对该珊瑚种植项目进行的后评估项目。该项目开启了深圳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性修复的先例,让受损的生态环境以另一种方式得到修复,在全市具有积极的示范和实践意义。
此前,大鹏新区生态环境部门查处了深圳市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非法向土洋河倾倒化工品松油醇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处以行政处罚50万元。经深圳市大鹏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鉴定,该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对河流水质、河流水生态系统造成了破坏。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将涉案人员和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诉请对污染环境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在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的指导下和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法庭的主持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各方当事人就该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达成了调解协议,深圳市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愿意就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开展替代性修复。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大鹏管理局于2021年4月30日会同龙岗区检察院、深圳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与深圳市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就替代性修复方案开展磋商,考虑到本案受污染的水源土洋河属于独立入海的大鹏湾水系,涉案排放的有毒物质直接损害了土洋河水质和水生态系统,间接污染了大鹏湾海域,结合大鹏新区生态环境实际,拟采取在大鹏新区大鹏湾海域开展种植珊瑚的替代性修复方式进行赔偿。同时,龙岗区人民法院、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和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大鹏管理局联合进行修复过程监督。
这个案件是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法庭在大鹏新区揭牌成立后,受理的首宗环境污染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深圳市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以来首宗出具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地表水环境损害类案件,更是全市首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性修复的典型案件,对于新区乃至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和完善具有积极意义。
此案以在大鹏湾海域种植珊瑚作为替代性修复方式,有利于促进该地区渔业资源的恢复,对于保护区域海洋生态环境和海岸带具有重要意义。这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基本原则的具体落实。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仅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还要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修复和赔偿,有助于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进一步落实刑事、行政、民事责任“多责同追”工作机制,更有助于强化社会责任,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不断提高企业和公众环境保护意识,树立“环境有价、损害担责”鲜明导向。探索在替代性修复模式下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有利于构建“责任明确、机制畅通、技术规范、修复有效”的大鹏特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也是大鹏新区落实国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举措。
“海域中的珊瑚是海岸线的重要屏障。”市生态环境局大鹏管理局局长洪晓群表示,在海岸线占深圳二分之一的大鹏新区开展珊瑚种植活动,有利于促进该地区渔业资源的恢复,保护区域海洋生态环境和海岸带。


记者刘诗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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