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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被罚款32.5万!四川省生态环境厅通报4起典型案例

时间:2021-06-15     【转载】   阅读

四川在线记者 殷鹏

5月29日,四川在线记者从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截至4月,四川共办理环境违法案件949件,处罚金额6063.4万元。当天,四川省生态环境厅还通报了一批生态环境领域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自贡市沿滩食源生猪屠宰有限责任公司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

2021年1月19日,自贡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自贡市沿滩食源生猪屠宰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使用提升泵将人工湿地里未经处理完毕的生产废水通过私设的管道排放至外环境,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经调查,自贡市生态环境局于4月22日依法对该企业作出罚款31.37万元的处罚决定,对产污设施实施查封,同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二:

德阳市某机动车检验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2021年4月1日,德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信息化监管系统”视频发现,位于旌阳区的某机动车检验公司对检测中排放明显可见“黑烟”的车辆出具了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经调查,其涉嫌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德阳市生态环境局于4月8日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三:

达州市某污水处理厂涉嫌以篡改监测数据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2021年2月24日,达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通川区某场镇污水处理厂现场检查时,通过调阅企业安装在自动监控站房的视频监控数据发现,该厂工作人员多次将总氮自动监测设备背板打开,断开设备的进样管路,插入至自行配制的达标“替代样”中,干扰自动监测设备正常采样。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当日,达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厂进行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四:

成都市德利塑胶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

2021年1月4日,成都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成都德利塑胶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挤塑机、覆膜机、粉碎机等设备在运行,粉尘收集处理设施和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治理设施未运行,生产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的规定,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于4月15日依法对该企业作出罚款32.5万元的处罚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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