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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中院依法审结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民事侵权案件 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司法保障

时间:2021-06-15     【转载】   阅读

在6月5日世界环境日前夕,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宗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民事侵权案件,判决污染环境的侵权人陈某忠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了解,潮州市湘桥区磷溪镇某村村民陈某苞向该村承租了五亩土地并种植了水果。自2016年开始,陈某忠将其承包的与陈某苞承租地相邻的土地租给他人养猪,严重污染了果园。2018年1月,在镇政府工作人员、村委会的见证下,双方协议拆除陈某忠的猪场,转移猪源。但果园已经受到严重污染,种植的水果颗粒无收,成为了一片荒地,无法再种植,陈某苞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苞虽然无法通过鉴定对其损失予以确定,但陈某忠养猪场中猪的粪便及污水没有经过净化处理情况下,通过公用沟后排到陈某苞承租的土地长达两年多,造成果园的损失。法院遂参照有关文件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酌定果林每亩赔偿标准为10000元,加上四年的租金,判决陈某忠赔偿59292元。



本案的审判回应了农村环境亟待司法保障的需求。随着经济的发展,在城市环境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的情况下,农村环境的污染和破坏,特别是由畜禽养殖造成的水污染、大气污染和土壤污染,也越来越严重。由于农村地区环境法治观念淡薄,使得畜禽养殖大多缺乏治理措施。本案的审理和判决给本地区畜禽养殖污染者敲响了警钟,也发挥了司法的评价和指引功能,教育和引导社会公众树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潮州中院将继续坚持对生态环境案件的审慎处理,希望通过案件审理既能为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也让维护绿水青山是全社会共同责任的理念深入人心。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其中确立的绿色原则也称生态原则,是贯彻宪法关于环境保护的要求,也是落实关于建设生态文明、实现可持续发展理念的要求。《民法典》将破坏生态的行为和污染环境行为一起纳入了调整范围,对当前社会发展中无视生态环境的侵权行为进行了严格约束,还增加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侵权人存在主观故意且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被侵权人有权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食品安全、产品责任、知识产权等领域一样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这就进一步加大了侵权人的违法成本。 (杨桦 张蝶)



【来源:潮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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