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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泽法院公布保护武夷山脉和闽江源生态环境资源十大典型案例时间:2021-06-14 2021年5月26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向世界环境司法大会致信,指出:“地球是我们的共同家园。世界各国要同心协力,抓紧行动,共建人和自然和谐的美丽家园”。2021年6月5日,是第五十个世界环境日,主题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人民法院秉承中国特色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态优先、系统治理、最严密法治,切实维护生态环境民生福祉,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动生态环境协同治理,加强生态环境法治保障。 福建是全国首个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武夷山国家公园的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保护、研究价值在中国乃至全球都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闽江作为福建“母亲河”,是我国东南地区重要水源涵养地。光泽县位于福建省西北部、武夷山脉北段、闽江上游富屯溪源头,是国家级生态县、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对福建生态治理保护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光泽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两山”理念,依法审理生态环境资源各类案件,主动服务武夷山国家公园和闽江源生态资源保护,为加快新时代新福建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保障。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充分展现光泽法院坚持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决心,也希望借此呼吁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治理格局,共同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案例一、被告人周某失火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16日,被告人周某在光泽县崇仁乡共青村天瑞山半山腰路边烧芦苇和杂草,用火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81.1亩,其中有52.3亩系生态公益林。案发后,被告人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与部分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裁判结果】 光泽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因过失引发森林火灾,烧毁有林地面积81.1亩,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被告人周某失火烧毁的林地中有52.3亩是生态公益林,应酌情从重处罚。但鉴于其有自首、认罪认罚、与部分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适用禁止令,被告人周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野外用火。 【典型意义】 森林火灾烧毁林木,危害野外动植物,降低森林繁育能力,造成土壤贫瘠,破坏森林涵养水源功能,导致生态环境失去平衡。本案系被告人周某野外用火不慎引发火灾,案发后被告人周某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协议,并表示补植复绿,人民法院督促被告人周某履行复植补种义务,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人民法院充分发挥预防性司法作用,向被告人周某发出野外用火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野外用火,预防失火犯罪再次发生,属南平首例。同时,人民法院充分发挥替代性修复机制作用,被告人周某有自愿巡山护林的悔罪表示,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周某发出巡山守护令,责令其巡山护林,以现身说法警示他人。 案例二:被告人易某保故意毁坏财物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易某保在自家后门山场(光泽县止马镇排下村“徐家坪屋背”山场)种植毛竹。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易某保以山场林木影响毛竹生长为由,私自携带砍柴刀到该山场,采取环形剥皮、砍倒等方式故意毁坏林木,经鉴定合计毁坏林木83株,蓄积量7.478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易某保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与被害单位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谅解。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易某保承诺巡山护林、补植苗木。 【裁判结果】 光泽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易某保明知砍倒、环形剥皮的方式会造成林木毁损,仍擅自毁损林木83株,合计蓄积量7.478立方米,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其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单位谅解、承诺巡山护林和补植苗木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易某保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 【典型意义】 林木是国家森林资源的一部分,更是生态环境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其在调节气候、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美化环境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被告人易某保采取砍倒、环形剥皮的方式毁损林木,破坏生态环境的平衡。该案全程网络直播并当庭宣判,还邀请林业行政部门、林权单位的代表观摩庭审。通过判决,惩治了被告人易某保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行为,同时还发挥司法建议的预警和提示作用,及时向林权单位发出关于加强巡山护林的司法建议,提醒堵塞管护漏洞。在造林季节,督促被告人易某保按林权单位的要求在案发山场补植苗木,直接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本案的审判将惩治、修复、预防、教育等功能有效融为一体。 案例三:被告人官某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告人王某非法狩猎案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王某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在鸾凤乡君山村胡坊山场和崇仁乡金陵村廖家山场,利用捕兽夹陆续捕获野兔26只,出售给被告人官某明得赃款合计2000元。2019年8月至11月期间,危某勇(另案处理)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在光泽县崇仁乡金陵村土名“总丘垅”和“黄树垅”山场的田间布设捕兽夹,陆续捕获野兔32只,分多次出售给被告人官某明得赃款1200余元。被告人官某明将收购的野兔处理后,存入自家房屋的冰柜内,伺机出售牟利。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冰柜中扣押了涉案58只野兔死体,被告人王某已向公安机关退出赃款2000元。经鉴定,公安机关扣押的野兔物种为华南兔,属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 【裁判结果】 光泽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狩猎法规,在未取得野生动物狩猎证的情况下,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猎捕野兔26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官某明明知危某勇、王某系非法狩猎的野兔仍予以收购,数量达58只,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二被告人系初犯,有自首、退赃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官某明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资金用于生态修复,被告人官某明亦缴纳了罚金,二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现。故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官某明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适用禁止令,被告人官某明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野生动物经营活动。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适用禁止令,被告人王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狩猎活动。 【典型意义】 武夷山国家公园位于福建省北部,规划总面积1001.41平方公里,光泽面积占四分之一。光泽是武夷山国家公园的西大门,野生动物资源丰富,对保护武夷山国家公园生物多样性和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涉及猎捕、收购“三有”保护动物,在规范化量刑的基础上,依法严厉惩处非法狩猎、非法收购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经审前社会调查,被告人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并从有利于被告人修复生态考量,对被告人宣告缓刑。此外,人民法院发挥生态司法的预防性作用,对被告人适用禁止令,禁止被告人王某从事野外狩猎活动,禁止被告人官某明从事野生动物经营活动,进一步防止被告人再次犯罪。 在惩罚犯罪的同时,结合案件实际,督促被告人替代性修复生态环境,被告人自愿选择巡山护林、缴纳生态修复金。人民法院责令二被告人在案发山场巡山护林,一方面督促被告人保护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另一方也提醒社会大众严禁破坏生态环境资源。再者,创新生态修复金的合理使用,以被告人缴纳的生态修复金制作野生动物保护宣传牌,安装在案发地所在乡村,提升社会大众保护野生动物意识。 生态司法工作,不仅仅是惩罚犯罪,还应发挥司法能动作用,主动担当作为,充分适用禁止令防止犯罪再次发生,合法运用好修复金、修复令,最大限度修复生态环境,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 案例四:被告人张某辉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至5月,村民郑某连、李某羊、骆某书、骆某银、江某木、郑某虹等(均已判刑)分别在光泽县寨里镇、司前乡等各个山场,分别非法猎捕了二只猕猴、一只黑熊、二只鬣羚,先后分四次运送到光泽县城等地,以共计人民币42925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张某辉。2019年5月7日,被告人张某辉唆使曾某福、傅某秀(均已判刑)驾车与其一起将上述野生动物死体装车后,分别运送到傅某秀亲属家中的二个冰柜存放。2019年5月14日,公安机关查获了该批野生动物死体。同年5月15日,被告人张某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鉴定,上述猕猴、黑熊、鬣羚均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裁判结果】 光泽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辉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仍非法收购、运输,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张某辉多次收购、出售、运输重点保护动物被行政处罚,应酌定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辉有自首情节,依法减轻处罚,遂判处被告人张某辉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八千元。 【典型意义】 武夷山国家公园具有丰富的物种多样性,繁多的珍稀濒危物种、高度集中的特有物种和古老遗留物种,是原始而完整的亚热带山地森林生态系统。保护好武夷山国家公园的生物多样性,有利于推动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保护,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然而,一些违法犯罪分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武夷山国家公园周边地区从事非法猎捕、出售或收购野生动物活动,破坏了武夷山国家公园生物物种的多样性。 该起系列六案均发生在武夷山国家公园外围周边地区(光泽县寨里镇西溪村、山头村、梅溪村、鸾凤乡崇瑞村、崇仁乡),是光泽县人民法院近十年来审结的涉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中数量最大、违法人数最多的刑事案件。系列案件中的其他同案犯郑某连等9人,已分别被以非法猎捕、杀害、运输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追究了相应的刑事责任。本案中的被告人张某辉长期从事野生动物贩卖,系案涉野生动物的非法收购者,为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者的赃物处分和牟利行为,提供甚至创造了条件,也应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刑罚的惩处。人民法院通过该系列案件的审理,严厉惩处猎捕、杀害、运输、收购等各个环节的非法牟利者,积极参与无害化处理查处的18份含黑熊、鬣羚、猕猴野生动物冻品活动,合力打断了光泽县境内破坏野生动物的利益链条,有效阻断了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传播途径。为了保护野生动物,人民法院还以该特大系列野生动物案件审理为契机,广泛开展宣传活动,通过光泽县、南平市电视台进行播报,闽北日报、福建法制报跟踪报道,搜狐、新浪等网站相应转载,扩大以案释法宣传的辐射面和影响力,倡导全社会树立保护野生动物意识,自觉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案例五:被告人张某义非法狩猎案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至7月被告人张某义在邵武市务工期间,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在邵武市水北镇大乾村龙湖寺附近山场和田野放置捕兽夹,非法猎捕野兔18只,并将猎捕的野兔送至光泽县杭川镇镇岭农贸市场出售给官某明(已判刑),非法获利700元。2020年11月22日,被告人张某义在温州市平阳县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兔子死体为野生华南兔,属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 【裁判结果】 光泽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义违反狩猎法规,在未取得野生动物狩猎证的情况下,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猎捕野兔18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其有坦白、退赃、认罪认罚、自愿缴纳生态修复金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故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张某义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适用禁止令,禁止被告人张某义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野外狩猎相关联的活动。 【典型意义】 武夷山国家公园,地处生物多样性热点地区和亚热带中山森林保存完好的交汇地带,生态系统类型多样,拥有极为丰富的物种资源。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自然生态,也就是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本案中,被告人张某义猎捕华南兔的行为违反了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破坏了生态环境。本案的审理有力打击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行为,对保护生态资源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为了预防犯罪再次发生,依法对被告人适用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野外狩猎相关联的活动,进一步杜绝了该类犯罪的发生。在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进行普法教育,被告人充分认识到其狩猎行为的违法性、危害性,主动要求修复生态。考虑被告人系异地社区矫正,矫正期间无法在当地履行修复生态义务,遂建议被告人缴纳生态修复金,用于当地生态的替代性修复,该修复方式亦丰富了光泽生态恢复性司法的举措。生态司法审判工作不是单纯审理案件,更应该发挥司法的预防、教育、修复功能,真正实现“一判多赢”的效果。 案例六:被告人官某铭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4年下半年及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官某铭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先后雇钩机、铲车在位于鸾凤乡武林村,土名:仙华洲(梅树湾新村),二类小班:20林班6大班3小班的山场,挖掘山体、填高山窠、平整林地,并修建了水泥排水沟、蓄水池。经林业站工作人员巡查发现并报案。案发后,被告人官某铭于2018年7月1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林业技术鉴定,被告人官某铭挖掘、填高、平整的山场面积合计7565平方米,折11.35亩;林种为水源涵养林(生态林),保护级别为国家级。现场林地已被挖掘到母岩层,造成林地原有植被和土壤结构以及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经司法鉴定,被毁坏的林地土壤表土层、腐殖质层已被开挖平整,土层厚度从原来60厘米,现为母岩层,土层厚度从中到薄,立地质量等级从中等肥沃级变为瘠薄级,恢复到原立地条件需要人民币90800元、拆除水泥排水沟和蓄水池需要人民币2490元。 【裁判结果】 光泽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官某铭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未经林业行政审批,擅自开挖、填高、平整生态公益林的林地,改变林地用途,造成11.35亩生态公益林地的土壤结构及种植条件被严重破坏,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其有自首、承诺修复生态、主动缴纳罚金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经审前社会调查,被告人官某铭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故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官某铭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判令被告官某铭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按照司法鉴定意见的规范要求,对毁坏的生态公益林地进行客土覆盖,客土厚度需达到60厘米以上,客土质量需达到三类土以上标准。如未在限期内恢复林地立地条件,应赔偿恢复林地立地条件修复费用人民币90800元等。 【典型意义】 生态公益林是以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为主体功能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分为国家级、省级、县级生态公益林。其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森林公安局和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等职能部门,于2019年8月至12月,在武夷山国家公园及其毗邻区域,联合开展打击破坏武夷山国家公园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本案是此次专项行动的光泽首案。 本案立足保护武夷山国家公园及其毗邻区的生态环境,严厉惩治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违法行为,依法加大罚金刑处罚力度,并判决被告官某铭恢复立地条件等,加重了违法犯罪成本,有力震慑该类犯罪。案件生效后,依法督促被告官某铭恢复生态公益林的立地条件,经第一次组织验收,现场客土厚度尚未达标。经人民法院督促,被告官某铭继续客土覆盖。第二次组织验收后,案发林地的客土平均厚度已超60厘米,且立地等级已达三类地以上标准,符合造林绿化用地标准,该恢复生态公益林立地条件案执结,系南平首例。通过该案审理和执行,既加大了刑事的惩处力度,又严格依法督促修复生态,恢复了生态公益林立地条件,实现了惩治与修复的有机结合。 案例七:被告人郑某成、高某进、叶某东非法采矿案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至2017年5月期间,被告人郑某成、高某进组织冯某安、钟某明(分别另案处理)、叶某东等人在无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到光泽县鸾凤乡中坊村郑家山山场,采用在山体打溶洞注入硫酸铵等,再对析出液体进行沉淀的方式开采稀土矿,现场查获疑似稀土半成品9300千克。经鉴定,上述被告人开采的稀土矿均属离子吸附型稀土,属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破坏的矿产资源价值达人民币4184300元。被告人叶某东还故意伤害致人轻伤。 【裁判结果】 光泽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成、高某进、叶某东等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无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离子吸附型稀土矿,造成矿产资源被破坏价值达人民币418430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郑某成、高某进是主犯,以非法采矿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叶某东是从犯,以非法采矿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扣押在案的稀土半成品予以没收。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高某进提起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武夷山国家公园具有独特的自然地理环境、丰富的物种多样性、繁多的珍稀濒危物种、高度集中的特有物种、原始而完整的中亚热带森林生态系统、厚重的历史文化底蕴,其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的保护价值和研究价值在中国乃至全球都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近来,武夷山国家公园外围周边出现了非法开采稀土的犯罪行为,严重破坏国家公园外围周边的生态环境。该起系列三案系发生在光泽县鸾凤乡中坊村非法开采稀土矿的刑事案件,亦属光泽县人民法院审结涉武夷山国家公园外围周边盗采稀土矿的首案。该系列案的其他同案犯冯某安、钟某明均以非法开采稀土矿,追究其相应刑事责任。 稀土是我国的重要战略资源,系新兴产业、高端制造业、现代国防科技工业的关键元素,属不可再生的矿产资源。光泽地处武夷山脉,亦具有一定轻稀土资源;原地浸矿法开采稀土,方法较为简易,成本相对较低,非法牟利者销赃后又可获得高额非法利益。故犯罪分子遂铤而走险,以身试法。被告人以原地浸矿法开采稀土矿,破坏国家稀土资源的储备,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损害武夷山国家公园的生态功能服务和生态保护作用,如植被破坏、山体裸露、水源污染、水土流失、山体滑坡、地面裂缝和沉降等。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惩处非法开采稀土的行为,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以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认定被告人属情节特别严重,在法定刑范围内从严判处。同时,严格缓刑的适用条件,坚决判处监禁刑;发挥财产刑的作用,加大罚金处罚力度,增加违法犯罪成本。特别注重以案释法,向社会公开庭审、宣判结果,增强社会保护稀土资源的意识。人民法院通过该系列案的审理,有效震慑了武夷山国家公园外围周边非法开采稀土的犯罪行为,提升了社会对破坏稀土资源犯罪的认识,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国家战略性资源的利用和开发,更有力地维护了武夷山国家公园的生态效益功能。 案例八:被告人熊某有、罗某松非法采矿案 【基本案情】 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罗某松承租位于双门村泥墙26号土地用作“劲松”炭业有限公司的厂房。2018年间,被告人熊某有的弟弟熊某贵(另案处理)与罗某松商议承租“劲松”炭业有限公司的左边场地,以此掩护周边山体开采稀土作业。被告人熊某有与熊某贵一同实施采挖稀土,在采挖现场的山上挖洞、布设水管后负责看水泵、用硫酸铵浸灌山体后以草酸反应提取稀土。被告人罗某松为采挖稀土人员提供稀土采挖和提取的场地、运输工具、食宿等,并陆续收取租金12000元。2019年7月4日案发后,熊某贵、熊某有等人逃离现场。当晚,被告人罗某松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相关罪行。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熊某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公安机关现场扣押了疑似稀土的物品210袋,总重量为9904.78公斤,价格认定为232762元。经检测,稀土类型为风化壳离子吸附稀土矿,属于低钇低铕轻稀土,系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裁判结果】 光泽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有伙同他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无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被告人罗某松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无证采挖稀土系违法犯罪行为而提供便利,开采稀土的矿产品价值达 232762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熊某有主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以自首论。被告人罗某松主动归案后,如实供述相关罪行,属自首。综合考量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遂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熊某有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处被告人罗某松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熊某有提起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稀土资源是珍贵的战略性矿产资源,是中国的资源,也是全人类的资源,保护好稀土资源也就是保护好全人类的资源。我国对稀土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非法开采稀土不仅给国家战略资源造成巨大损失,而且对矿山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如植被破坏、山体裸露、水源污染、水土流失、山体滑坡、地面裂缝和沉降等。本案中,被告人非法开采稀土矿,既破坏了矿产资源,又严重损害了生态环境。为打击非法开采稀土的犯罪行为,人民法院严格控制缓刑适用,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坚决依法判处监禁刑。依法加大对被告人的惩处力度,充分发挥财产刑惩罚制约性功能,坚持从严判处财产刑,提高违法犯罪成本,有力震慑了非法开采稀土的犯罪行为,对于促进稀土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维护地区生态平衡具有积极的教育示范作用。 案例九:被告人饶某发、孙某、席某远、曾某宾非法采矿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被告人饶某发、孙某、席某远承包光泽县止马镇水口村横南水库从事养殖经营,期间发现库底淤沙。2019年1月至2月,三被告人合谋后,擅自将横南水库中的砂石料按每立方米20元销售给夏某国采挖,夏某国支付被告人席某远砂石料款33500元。2019年3月至4月,三被告人雇佣机械采挖水库砂石料,按每立方米50元销售给夏某国。 2019年4月底,被告人曾某宾得知被告人饶某发、孙某、席某远合伙采挖横南水库砂石料后提出入伙。四被告人共同出资购买一艘采砂船,雇佣贵州籍工人盗采砂石料,按每立方米60至75元出售给夏某国、官某贵、陈某等人。至案发期间,上述采挖砂石料经销赃后扣除开支,被告人饶某发、孙某、席某远、曾某宾每人分得赃款20000元。 被告人饶某发、孙某、席某远、曾某宾犯罪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相关罪行。案发后,被告人饶某发、孙某、席某远、曾某宾分别退出赃款20000元,主动缴纳罚金。经鉴定,四被告人采挖的砂石料属于建筑用砂矿(天然河砂)。 【裁判结果】 光泽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饶某发、孙某、席某远、曾某宾的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鉴于四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四被告人主动退赃,积极缴纳罚金,又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故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饶某发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席某远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曾某宾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四被告人分别退出的赃款20000元,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光泽位于闽江源头,矿产资源较为丰富。非法采砂行为破坏河沙资源,对河内生物造成毁灭性打击,损害河道水利安全、河流及沿岸生态环境。本案坚持惩罚与修复并重的原则,依法严厉惩处被告人非法采砂的犯罪行为,对保护闽江源头水生态资源具有重要意义。鉴于河道尚不具备直接修复的条件,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积极联动县司法局、河长办、生态联合执法办建立巡河守护的生态修复机制,各部门各司其职,督促被告人进行替代性修复生态,让生态修复更加符合环境所需。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发出巡河守护令,责令其在缓刑考验期内,参与河段巡河守护,如河道清理、及时制止、报告河道违法行为等。河长办、生态联合执法办对被告人进行巡河业务指导和技术监管。司法局将被告人巡河守护纳入社区矫正公益活动管理。巡河守护令是积极探索替代性修复生态的举措之一,亦是实现惩治、修复、联防、教育的生态司法南平模式又一生动体现,该做法被省委政法委“清朗天空”、学习强国等媒体转发报道,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十:被告人李某盗伐林木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到被害单位福建省光泽华桥林场位于光泽县华桥乡邓家边村的“麻山”山场,用马刀、手锯等工具盗伐杉木48株,其中部分杉木被售卖到资溪县得赃款800元,部分被华桥林场护林员现场查获。经鉴定,被盗林木蓄积量合计4.6658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于2020年11月1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赔被害单位华桥林场800元,并取得华桥林场的谅解。2021年1月6日,被告人李某承诺巡山护林,并自愿认购森林生态银行1000元的碳汇量。 【裁判结果】 光泽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所有的林木,立木蓄积4.6658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被告人李某有前科劣迹,应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案发后有自首、退赔、取得被害单位谅解、认罪认罚、承诺巡山护林、自愿认购碳汇实施替代性修复生态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经审前社会调查,被告人李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故以盗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 生态是福建最具有竞争力的优势,光泽地处武夷山脉和闽江源头,是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国家生态保护与建设示范区、国家级生态县、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森林覆盖率81.77%。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中最大的碳库,有效降低大气温室气体浓度、减缓全球气候变暖。盗伐林木,一方面损害了林权被害人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降低了森林的固碳能力。本案中,依法严厉惩处被告人李某的犯罪行为,被告人李某主动缴纳罚金,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为恢复森林固碳能力,人民法院积极尝试多元化的生态修复方式,借助森林生态银行的优势,引导被告人李某认购森林碳汇,进行了异地替代性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该认购“碳汇”替代性修复生态环境,系光泽恢复性司法的有益尝试和创新举措,亦是实现碳中和的重要方式。 免责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本网站内容主要来自原创、转载、合作媒体供稿和第三方自媒体作者投稿,所有内容皆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代表河长生态网的观点和立场。凡在本网站出现的信息,均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