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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钟敲响!顺昌法院发布顺昌县生态环境审判典型案例(第四期)

时间:2021-06-13     【转载】   阅读

顺昌县生态环境审判典型案例(四)

1.被告人王某水、王某金等9人犯污染环境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

2.被告人吴某宏犯非法采伐、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刘某福犯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案

1.被告人王某水、王某金等9人犯污染环境罪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被告人王某水、王某金、程某财、沈某仂共同出资购买废旧电容器炼铝,企图通过焚烧等非法生产方式炼铝以谋取不法利益。被告人应某彬积极为炼铝寻找、提供场地并帮助其搭建炼铝厂房,从中收取租金及搭建厂房的补偿款。被告人王某水等人累计购买废旧电容器343.4吨,在顺昌县土名为“马头垅”的山头场地进行焚烧炼铝,炼铝产生的大量废气直接排放到大气,并产生大量废渣。2017年12月底,该炼铝点被县环保局查获。县环保局为清理该炼铝点的废弃物产生费用17万余元。

在得知“马头垅”炼铝点非法练铝能获得暴利的情况下,被告人应某彬、李某军、饶某等人于2018年5月共同出资到顺昌县大历镇土名为“王八坑”的山头搭建厂房用于焚烧废旧电容器炼铝,非法处置84.05吨废旧电容器。2018年7月底,该炼铝点也被环保机关查获。顺昌县环保局为清理该炼铝点的废弃物产生费用1800余元。经认定,“废旧电容器”和“生产废渣”均是《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规定的危险废物。公诉机关在对上述被告人提起公诉的同时,县环保局向以上被告人提出民事赔偿,要求支付危险废物清理费用。

【裁判结果】

顺昌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水、王某金、程某财、沈某仂、应某彬违反国家规定,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非法购买343.04吨废旧电容器用于焚烧炼铝,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属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应某彬、李某军、饶某、陈某平、应某华违反国家规定,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处置84.05吨废旧电容器用于焚烧炼铝,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遂判决:被告人王某水、王某金、程某财、沈某仂、应某彬、李某军、饶某、陈某平、应某华等人均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至7万元不等;没收被告人王某水等人的违法所得近70万元,依法上缴国库;被告人王某水等人赔偿县环保局因处置危险废物所花费资金近17.5万元。

【典型意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任何人只要触犯了法律,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是一个法治国家的根本原则。本案被告人法制观念淡薄,明知非法处置废旧电容器会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的情况下,却违背道德和良知,在利益的趋使下非法炼铝,对环境造成污染,触犯了道德底线与法律红线,必定要受到法律的惩处。

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也是刑法保护的重要法益。环境犯罪危害结果一旦产生,将会对社会造成巨大危害,一些严重的环境事故会危害大面积区域居民的人生健康和财产安全,其不仅对当前环境、公私财产和公民生命健康造成危害,还极有可能会影响到子孙后代,直接威胁到人类可持续发展。

该案的判决,敲响了环境保护的警钟,警示单位和个人要合法经营,保护环境,自觉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发展理念,摒弃损害甚至破坏生态环境的发展模式,自觉助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司法机关也将持续加强对涉环境污染案件的侦破和审理,对涉案人员严厉惩处,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让我们的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

2.被告人吴某宏犯非法采伐、运输

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刘某福

犯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案

【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底,被告人吴某宏与吴某安(已判刑)、张某俐(已判刑)等人事先共谋以人民币6000的价格向李某凤(另案处理)购买其管护的位于将乐县高唐镇陈坊村的一株野生楠木。后吴某安与张某俐组织工人上山采伐楠木,被告人吴某宏负责在山场上监工、指挥工人以及向吴某安通报采伐进度,便于吴某安安排车辆装运楠木,后由吴某安外运出售。经鉴定,该楠木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闽楠,立木蓄积量0.6914立方米。

2017年7月,被告人吴某宏以人民币1300元的价格雇佣被告人刘某福为其运输楠木;被告人刘某福在明知被告人吴某宏未办理合法手续的情况下,驾驶小货车到顺昌县元坑镇宝庄村欲将34筒楠木运往福州。二被告人在装运过程中被民警发现,二人即逃离现场。民警在现场扣押楠木34筒及小货车。经鉴定,被扣楠木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闽楠,材积2.122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福、吴某宏主动到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福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资金人民币3000元,用于对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

【裁判结果】

顺昌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宏违反国家规定,伙同他人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闽楠1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吴某宏、刘某福违反国家规定,明知所运的木头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闽楠,仍进行非法运输,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遂判决:被告人吴某宏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刘某福犯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被告人吴某宏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在案扣押的闽楠34筒,予以没收,依法上缴国库。

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人吴某宏、刘某福未提起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闽楠是国家二级保护植物,为中国特有的珍贵用材树种。近年来,一些不法之徒将目光锁定于能谋取暴利的珍稀物种,使稀有动、植物遭受严重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凡是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运输珍贵树木的均构成犯罪,不论采伐、运输的数量、程度。本案的裁判有力打击了破坏生态资源犯罪,震慑环境资源犯罪分子,增强了广大群众对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认知,起到了审判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文案:办公室、生态庭

原标题:《警钟敲响!顺昌法院发布顺昌县生态环境审判典型案例(第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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