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生态 “双责同追”

2021-12-06

“因我法律意识淡薄,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导致生态环境遭受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此,我真诚地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前不久,在桂林媒体上刊登了这样一则“公开赔礼道歉信”。公开赔礼道歉人冯某因“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无独有偶。10月20日,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对当事人赵某提起公诉的恭城检察院,当庭请求法院除了追究赵某的刑事责任之外,还要承担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为何两起案件在追究刑事责任之外,都要求追加向“社会公开道歉”呢?记者从森林公安、检察机关了解到,这样的“公开道歉”是公益诉讼的要求,意在对当事人进行刑事处罚的同时“维护公众权益”。

  两起生态案件当事人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据了解,冯某是桂林市阳朔县居民,她以实名刊载的“公开赔礼道歉信”的时间是今年9月初,所涉的“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由阳朔县检察院提起公诉。

  据当地森林公安介绍,该案嫌疑人除了被检察机关提起刑事诉讼之外,还被提起了“公益民事诉讼”,其中要求登报向社会公众道歉就是“公益民事诉讼”提出的要求。

  另外,就在今年10月20日恭城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另一起案件中,嫌疑人赵某非法捕捉野生虎纹蛙并食用的案件,由恭城检察院提起公诉。

  法庭上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请求法院追究赵某的“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刑事责任,同时以“公益民事诉讼”的形式,要求赵某承担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经过审议,法院最终认可了检察机关的请求,赵某除了因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之外,同时需要就其“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同一案件需要承担刑事、民事两方面的责任,并分别有相应的处罚依据,检察机关在就案件提起刑事诉讼之外,还附带提起“公益诉讼”追究民事责任,生态案件嫌犯承担“双重责罚”,成了两起危害生态环境案件的关注点。

  生态危害案件广泛应用公益诉讼

  大多数人不甚熟悉的公益诉讼为何频频出现在生态危害案件中呢?

  记者从市森林公安局了解到,该局今年以来在办理“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破坏林地”“违法砍伐珍惜树木”之类的案件时,已经和检察机关多次配合,对嫌疑人提起“刑事诉讼”时,附带了“公益性民事诉讼”。

  “过去嫌疑人在实施破坏生态环境的时候,一般都只会根据违反的刑事条款,由检察机关提起刑事诉讼,承担刑事责任。”市森林公安局办案专家龙毅表示,实际上,这些生态违法行为不仅触犯刑法,还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造成国家资源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理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公益诉讼’其实就是在为这些‘被损害的公众权益’发声。”

  叠彩区检察院有关工作人员介绍,该院的“公益诉讼”工作开展得较早,还成立了专门负责“公益诉讼”的科室。同时,该院还积极和森林公安、渔业、环保、文物保护等部门合作,为部门执法提供“公益诉讼”支持,也因此囊括了桂林市内处理绝大部分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案件的“公益诉讼”工作。

  公益诉讼追加处罚方式多样

  据了解,我国最早提出“公益诉讼”概念的时间是2017年。当时,随着我国法律、法规的完善,在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的民事侵权责任也被重视和细分,为这一部分被损害的公众权益“发声”的“公益诉讼”也开始被重视。

  公益诉讼案件数量也连年激增,体现了司法对于保障“公众权益”的重视。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发现,损害“公众权益”的情况更多地发生在处理破坏生态、环境的案件中,公益诉讼也随着环境生态保护意识的觉醒而更加受重视。

  比如一些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公共利益的损害通常是对于水、土壤、大气、生物等多种环境要素的影响,甚至同一案件中包含了多种环境要素,如以毒鱼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行为人毒鱼的行为不仅会对渔业资源造成损害,同时也会对水资源甚至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叠彩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2017年、2018年该院全年受理的生态案件公益诉讼都只有个位数;到2019年时,全年受理数就达到了30多件;2020年时,年受理数达到了50多件;而今年,截止到前9个月,该院“公益诉讼”受理数就达到了50余件。

  另外,随着追加“公益诉讼”的情况越来越多,各种追加处罚方式也很多,例如外地就有“以劳代偿”的作法,比如让违法行为人充当护林员、环保宣讲员。市内也有公益诉讼案件要求电鱼违法人员放生一定数量鱼苗的赔偿方式。

  记者陆鑫

向原创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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