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通报5起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近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了《莆田市2021年第二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公布莆田市5起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违法案件类型包括工业固废委托给无资质第三方处置、危废管理存在漏洞、涉嫌违反挥发性有机物防治规定案、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案、未完成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使用案等。
典型案例1:
危废管理存在漏洞秀屿区一违法企业被行政处罚
一、案情简介
2021年6月2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租用某公司厂房的某电子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进行检查。经查,位于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四新村的该电子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活塞环生产。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在生产,危险废物贮存间门墙上贴有危险废物标识,存放于贮存间内装有磷化渣、废机油的收集桶未贴有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且该公司无法提供危险废物台账。
二、查处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规定。6月9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向该公司下达了《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莆秀环责改〔2021〕5号),责令其于7日内完成整改,并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鉴于该公司收集的装有磷化渣、废机油的收集桶未贴有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轻微,及时纠正且未产生危害后果,适用《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闽环保法〔2020〕9号)第七条第5点规定,结合当事人于1日内已自行整改的事实情节,决定不予行政处罚;针对该公司未制定磷化渣、废机油废物台账的行为,我局下达责令后仍未立行立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对其作出处人民币16.5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据悉,该案件为秀屿首例关于未制定危险废物台账的行政处罚案例。
三、案件启示
(一)加强日常巡查力度
日常巡查是发现违法现象的重要线索来源之一,在日常巡查中要积极主动作为,精准打击。建立日常巡查问题及时处置机制,总结行业执法经验,快速反应、迅速处置,现场控制,避免环境违法行为影响结果的持续扩大。
(二)提高行企环保意识
本案中该企业的行为凸显其法律意识的淡薄,通过惩处,倒逼企业提高环保法律意识,以点带面,带动各行企业进一步提高自身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
(三)推行包容审慎监管
积极探索审理裁决恩威并重,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酌情依法免予处罚,既保证了严重违法行为得到惩处,同时也体现了执法的“温度”,切实做到服务为民。
2021年6月2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电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危险废物贮存间内装有磷化渣、废机油的收集桶未贴有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2021年6月9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电子有限公司进行复查,该公司已粘贴危险废物识别标识。
典型案例2:
工业固废委托给无资质第三方处置涵江区一违法企业被行政处罚
一、案情简介
2021年7月18日,莆田市涵江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反映有人在莆田市涵江区赤港华侨经济开发区海防路大旺巷附近树林倾倒污泥,莆田市涵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核查。经查实,某电子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7日晚委托个人对该公司综合污水处理站内沉积的污泥进行清理,其将清理过程中的污泥用吸粪车收集后运输至莆田市涵江区赤港华侨经济开发区海防路大旺巷附近树林倾倒(另案处理)。2021年7月19日,莆田市涵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电子有限公司擅自将综合污水处理站内沉积的污泥等工业固体废物委托于无资质和处理能力的单位进行运输、处置,且未签订书面合同并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同日,莆田市涵江生态环境局委托莆田市环境监测站对该吸粪车以及其当天倾倒污泥所在地附近的大旺水产养殖场西北侧雨水口进行水样采集检测;根据该站出具的《监测报告》证实该公司存在违法排污行为。
二、查处情况
该电子有限公司擅自将综合污水处理站内沉积的污泥等工业固体废物委托于无资质和处理能力的单位进行运输、处置,且未签订书面合同并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37条第1款的规定。莆田市涵江生态环境局向该公司下达了《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02条第1款第(9)项、第2款的规定,对其作出处人民币13.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启示
(一)畅通举报投诉渠道
群众举报是发现违法现象的重要线索来源,在日常监察中要主动作为,发动群众力量实施精准打击。建立群众投诉快速反映机制,及时受理、快速响应、迅速处置,及时赶赴现场控制,避免环境违法行为影响的扩大。
(二)严格查处违法行为
本案中该企业的行为凸显其法律意识的淡薄,通过严厉惩处,能够倒逼企业提高守法意识,对其它的企业也能起到良好的震慑和警示作用。
(三)多措并举固定证据
证据是认定违法事实的关键要素,除了现场核查取证外,本案合理利用视频监控设备固定证据;积极寻求有关单位专业技术支持,通过专业检测报告确认该企业违法行为。在日常监察工作中也要善于利用专业设备与技术,让相关违法行为无处遁形。
2021年7月19日,莆田市涵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电子有限公司擅自将工业固体废物委托于无资质和处理能力的单位进行运输、处置的问题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有污泥转运过程洒落痕迹。
2021年7月19日,莆田市涵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调阅该电子有限公司门卫处进出车辆车牌识别管理系统,现场取得污泥处置人所驾驶的吸粪车进入该公司收取污泥的事实证据。
典型案例3:
首例用电监控数据平台助力环保现场执法!
莆田市某鞋业有限公司涉嫌违反挥发性有机物防治规定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4月30日,莆田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进行日常用电监控数据查看时发现新度镇某鞋业公司用电监控数据存在异常。莆田市环境执法人员根据用电数据异常情况,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1号楼生产车间内共有2条鞋业生产线,其中1条为停用,另1条正在生产,正在生产的鞋业生产线虽已安装有机废气处理设施,但未使用。
该某鞋业有限公司位于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建有4条鞋业成型生产线,该公司鞋类、鞋材、大底、服装、帽、包等生产加工项目环评于2010年7月通过原荔城区环境保护局审批,2011年11月通过“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竣工环保验收,2020年6月取得排污许可证。
二、查处情况
2021年4月30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鞋业有限公司予以立案,并现场进行调查取证。针对该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拟对该公司进行处罚。
执法人员查看用电监控平台
用电监控平台情况
正在生产的鞋业生产线虽已安装有机废气处理设施,但未使用
三、案件启示
莆田市企业环保用电监控平台可通过综合分析企业总体生产和环保设备15分钟级用电信息,构建企业环保设备运行状态分析模型,研判区域内各重点排污企业环保设备运行情况,实现异常预警。本案中莆田市生态环境部门探索“大数据+网上巡查”的非现场执法监管模式,通过用电监控平台,及时发现该鞋业有限公司擅自停用有机废气处理设施的行为,并依法予以立案查处,有效地震慑了其他心存侥幸的违法企业。
典型案例4:
福建省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案
一、案情简介
仙游县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位于仙游县鲤南镇新兴街,主要从事:建筑用金属配件加工制造,法定代表人:柯某,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xxxxxxxxx0A)。
2021年9月1日,仙游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位于仙游县鲤南镇新兴街,主要从事:建筑用金属配件加工制造,该公司生产项目于2020年4月开始建设并投入生产,现场未能提供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手续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竣工环保验收手续,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查处情况
2021年9月1日,仙游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依法进行检查,该加工场主要从事:建筑用金属配件加工制造,主要原辅材料:铝板;主要生产配备:有铝板激光切割机一台、折板机一台、铝板油压机一台、一个喷涂车间,一个五格酸洗池(一格约5立方米);生产工艺流程:铝板--切割--焊接--酸洗--喷涂--包装成品。检查时,该场正在生产,现场有铝板激光切割机一台、折板机一台、铝板油压机一台、一个喷涂车间,一个五格酸洗池(一格约5立方米)每格酸洗池下各安装一个排水开关。废水排放沟通向厂区雨水沟;该场负责人在场配合,并提供营业执照和本人身份证,但无法提供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手续和环保“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竣工验收手续。莆田市仙游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在该公司现场负责人的陪同下在五格酸洗池及酸洗池污水总排放口各采水样一个(现场已拍照取证)。
仙游生态环境局拟对该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立案查处,并根据废水检测结果进一步处理。
三、案件启示
1、加强案件的跟踪落实
针对该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案,应依法按程序办案,同时加强跟踪和后督查,确保违法行为及时整改,案件有始有终,圆满办结。
2、严格落实企业环保主体责任
该公司可能在环保日常管理上不够重视,通过此次的案件处理,给该企业敲响了警钟,加强企业对办理环保相关手续方面的认识。
3、及时取证固定证据,做实案件
对环境违法行为,现场及时取证,固定相关证据,依法取证,现场要让业主见证,不容轻视,办成铁案才能让违法者心服口服。
典型案例5:
未验先投涵江区某鞋企受到行政处罚
一、案情简介
2021年6月2日,福建省清水蓝天交叉执法期间,莆田市涵江生态环境局在结合VOCs走航检测中,发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丰山工业园点位的VOCs浓度因子异常,随后组织执法人员对该处周边进行排查。经查,位于涵江区江口镇丰山工业园的莆田某鞋业有限公司冷粘鞋成型车间北侧的一层铁皮构造的厂房内新增一鞋底注塑车间,现场有5台鞋底注塑机,检查时正在生产,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排气筒高空排放。现场该公司未能提供该新增注塑鞋生产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手续。
二、查处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调取该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证实当事人项目停止建设时间距现场检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时间已超过两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不再给予处罚;对该公司新增鞋底注塑生产项目未完成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行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21.67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案件启示
1、借助VOCs走航监测等多样化、科技化环境执法监管模式,更为精准、高效锁定涉VOCs数值异常区域环境,通过组织执法人员再排查,及时发现环境违法企业;
2、对于未遵守规定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环境保护验收手续,擅自投入生产问题,严格依法查处,对违法排污企业起到震慑作用;
3、对违法行为通过调查笔录等佐证材料及时固定证据,使办案有据可依。
6月2日,福建省厅清水蓝天交叉执法期间,VOCs走航监测人员对江口丰山工业园进行监测过程中,发现该区域数值异常。
6月2日,莆田市涵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鞋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新增鞋底注塑车间,现场有5台鞋底注塑机,检查时正在生产。
6月2日,莆田市涵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该鞋业有限公司环保负责人陪同下对新增鞋底注塑车间进行检查。
《典型案例》将进一步规范莆田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行为,作为全市生态环境系统“以案释法”和对同类案件办理的参考借鉴,能够充分发挥生态环境执法的指导作用,推动执法水平和执法效果同步提升,同时,有力地警示和震慑违法企业。
来源:莆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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