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案例二 唐某龙、杜某火污染环境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唐某龙、杜某火在江苏省某公司内租厂房以“火法”生产铝锭,并产生大量有害废物铝粉灰。唐某龙、杜某火为降低处置费用,违反国家有关有害废物的处理规定,通过他人将11车200余吨铝粉灰非法倾倒于永城市裴桥镇境内的三处地点,对周边的树木及农作物造成灼伤,导致周边鱼塘内的鱼大量死亡。经有关机构检测,上述三处地点无机氟化物含量严重超标,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案发后,被告人杜某火缴纳了319934元环境修复资金,裴桥镇人民政府已将倾倒的危险废物清理处置。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二、裁判结果
永城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龙、杜某火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处置有害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唐某龙、杜某火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且系初犯,依法可从轻处罚。杜某火案发后积极缴纳环境修复资金,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永城市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唐某龙、杜某火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唐某龙、杜某火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和十个月,并分别判处罚金10000元和5000元。
三、典型意义
固体废物污染是环境污染的重要表现形态,异地违法处置有害固体废物是违法者的惯用伎俩。本案就是企业经营者跨省违法处置有害固体废物引发的污染环境刑事案件。污染事件发生后,引起当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时注重发挥环境资源审判的职能作用,依法审理与普法教育相结合,使被告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和对社会的严重危害性,积极悔罪并缴纳环境修复资金,由污染地镇政府负责将倾倒的危险废物进行清理处置,在充分发挥刑事审判惩罚犯罪、教育警示作用的同时,兼顾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当地的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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