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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发挥检察职能 助推生态修复时间:2021-06-20 近日,为强化生态环保检察力度,改善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水生生物的多样性,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盐源县人民检察院派驻泸沽湖检察室联合盐源县公安局泸沽湖派出所在泸沽湖镇盖租河开展增殖放流活动,违法行为人履行鱼类增殖放流的生态修复责任,向盖租河流域投放价值十余万元裂腹鱼苗,修复因其非法捕捞水产品对该流域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 今年四月,在泸沽湖镇村民陈某等两人,王某等三人,在泸沽湖镇盖租河流域以电鱼的方法捕捞水产品,两起案件分别捕获野生鱼80余条、70余条,上述行为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律法规,违反长江流域十年禁捕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盐源县人民检察院根据2017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据此规定,盐源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立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除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还追究行为人的生态修复责任,督促行为人向盖租河投放鱼苗修复生态环境。 这是盐源县检察院今年来首次督促开展的增殖放流活动,是盐源县人民检察院积极推进“专业化和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综合治理”的生动案例。 增殖放流作为生态修复的方式之一,能够有效改善水域生态环境、恢复水域水生生物资源。盐源县人民检察院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水银山”的理念,通过办案促进长江流域生态修复,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使受损害的生态环境资源得到及时、有效修复和补偿,实现惩治犯罪与保护生态环境的双赢局面,不断延长职能服务社会综合治理,凝聚力量促成多方形成合力,以“检察蓝”守护“河水清”,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免责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本网站内容主要来自原创、转载、合作媒体供稿和第三方自媒体作者投稿,所有内容皆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代表河长生态网的观点和立场。凡在本网站出现的信息,均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