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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一企业随意倾倒工业固体废物被罚五千元

时间:2021-06-13     【转载】   阅读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5日,掇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白庙街道阳光大道上存在随意丢弃的玻璃碎片混合生活垃圾未经清理的现象。随后,执法人员立即通过数字城管街面监控系统,调取视频录像,采取非现场执法手段,确定该行为系深圳大道某公司所为后,于6月7日依法向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放弃陈述和申辩,城管部门于当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律链接

本案当事人随意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对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及其他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禁止混入城市生活垃圾”的规定,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处理结果 本案当事人系法人单位,因其在调查过程中,态度良好,及时消除影响,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规定,掇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5000元(¥5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规解析◆ 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发生在山林、农田、荒野、河边等无人、少人地带,隐蔽性强,不易发现。这种违法倾倒废物行为,除了严重污染环境外,还有可能通过空气、水、食物链的传播,危及身体健康。◆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已于2020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新固废法规定,有“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行为的,将“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有“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行为的,将“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行为的,将“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非法倾倒、转移、处置工业固废不仅要面临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影响的更会面临行政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还会影响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企业环境信用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其金融贷款、行政许可等多方面利益。

如在日常生活发现有随意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情况,欢迎广大市民积极投诉举报(举报热线:12319)。

当前,城管部门正在开展涉企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整改,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0724-2305558城管热线或电子邮箱jmcgfzk2304533@163.com进行监督举报。

(责任编辑:李小芳_JM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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