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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媒体不得播出吸毒人员的影视作品及广告

时间:2021-07-31     【转载】   阅读

 新华社北京7月30日电(记者邰思聪)30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市禁毒条例》,条例将从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媒体等不得邀请吸毒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不得播出前述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广播电视节目以及代言的商业广告节目。

  条例规定,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媒体等要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坚持健康、向上的社会导向,应当通过专题专栏、公益广告等形式,宣传毒品危害,普及毒品预防知识,在面向青少年开设的节目、栏目中有针对性地开展毒品预防教育。同时,鼓励文化艺术团体、艺术类院校和个人等创作禁毒文化作品,丰富禁毒宣传教育形式。

  此外,条例规定禁止在商业广告和商标中使用含有毒品、毒品原植物的文字、图案等元素。违反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商标中使用含有毒品、毒品原植物的文字、图案等元素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20%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纠错】 【责任编辑:薛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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