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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修复行业今日要闻(6.16)时间:2021-06-18 ▼土壤修复行业今日要闻▼ ●天津:天津生态环境保护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建立联动机制 ●江苏: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十大典型案例”展示(一) ●江苏:盐城:通报2020年以来10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贵州省土壤平行样采样保存及分析测试规定(试行) (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 ●四川:土壤采样终端采购公示 下滑阅读详细内容 必要读 | 行政要闻 ●天津:天津生态环境保护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建立联动机制 据了解,多部门间的执法联动,是天津今年优化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效能的重要举措。今年年初,农业和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开展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联合执法检查行动,针对养殖单位养殖规模的准确界定等“关键环节”双方共同拟定策略,并对静海区一违法家禽养殖专业合作社进行立案处理。 下一步,双方将进一步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以钉钉子精神推进农业面源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着重在畜禽养殖、农用地土壤污染、重点区域农药使用及包装废弃物等方面加强专项联合执法行动。 ●江苏: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十大典型案例”展示(一) “十大典型案例”之一:南通启东市某固废处置有限公司非法填埋危险废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涉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气、水、土壤污染等突出环境问题,从案件承办部门、损害赔偿情形、赔偿义务人范围、鉴定评估方式、生态环境损害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等方面进行了深入探索和实践,为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提供了较好的借鉴。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南通市启东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启东市某固废处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部分路面被挖掘出一个地坑,地坑内有黑色物质并存有较多棕色废水,经鉴定该黑色物质为危险废物。经调查该公司在厂区内填埋大量危险废物。该案修复工程共计开挖土方7240.2立方米,存在危险废物3429.6吨,重污染土壤9203.9吨,轻污染土方量1051.5立方米,修复工程投入3000余万元。 ●江苏:盐城:通报2020年以来10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六:射阳县千秋镇福林家庭农场内非法炼铅案 2020年11月2日,盐城市射阳生态环境局接群众举报对射阳县千秋镇福林家庭农场(原江苏省射阳县医药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调查过程中发现曾经有人在该位置从事炼铅生产。为了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及时固定犯罪证据,射阳生态环境局发函给射阳县公安局提前介入调查,同时落实千秋镇做好现场日常看护工作,委托第三方进行土壤检测。2020年12月23日,盐城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委托相关机构对该位置土壤进行取样检测,结果显示铅、铬、砷严重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此行为涉嫌严重污染环境犯罪,2021年1月6日,盐城市射阳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移送射阳县公安局,目前,公安部门正在侦办中。根据《盐城市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盐城市生态环境局对该案件举报人给予5000元奖励。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贵州省土壤平行样采样保存及分析测试规定(试行) (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 为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强化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修复及其效果评估等过程质量控制,我厅牵头制定了《贵州省土壤平行样采集保存及分析测试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公示时间截止2021年6月28日。公众若有意见建议,请通过电子邮箱(475140815@qq.com)反馈我厅。 附件:贵州省土壤平行样采集保存及分析测试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联系人:生态环境厅土壤处林凯,电话84808393;电子邮箱475140815@qq.com) 附件 贵州省土壤平行样采集保存及分析测试规定(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八十条、第九十条有关规定,进一步强化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监管,强化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过程质量控制,确保检测数据真实有效,制定本规定。 一、有关定义 本规定所称平行样,是指为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及其委托的从业单位(以下统称责任单位)在从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中涉及土壤采样时,生态环境部门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同一批次采集、留样保存并用于分析测试的一式两份土壤样品,其中1份是由省生态环境厅驻市(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以下简称市(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留样保存并分析测试的土壤样品,称为市级平行样;另1份是由市(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按规定制备符合入库要求并送省土壤样品库入库保存以备查验复核的土壤样品,称为省级备份样。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涉及土壤采样的平行样采集保存及分析测试的规范管理。 三、平行样工作要求 (一)平行样采样与保存 责任单位在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工作涉及土壤采样时,有管辖权的市(州)生态环境局应协调同级市(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指派熟悉业务人员与责任单位一同前往现场采集平行样,同步做好平行样采集、流转、保存及样品制备记录工作。市(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应在90个工作日内将制备符合入库要求的省级备份样送至省土壤样品库入库保存以备查验复核。土壤样品采集、流转、保存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二)平行样采集保存比例 土壤平行样采集应与责任单位自行送检样品采集同步进行,平行样采样、保存点位数量原则上不低于责任单位自行送检样品点位总数的10%,当正常送检样品点位总数超过100个时,平行样点位数不超过15个;当正常送检样品点位总数低于30个时,平行样点位数不少于3个。平行样点位确定优先关注高风险点位、超筛选值点位,高风险点位、超筛选值点位平行样不低于1个。平行样应严格按规定做好编码记录,确保与责任单位所采集的正常送检样品编码对应。 (三)平行样分析测试 平行样分析测试任务由各市(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承担。当市(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实验室或监测仪器设备、人员等不能满足平行样规范保存或开展分析检测工作时,可委托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承担;委托开展平行样保存或分析检测的,市(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应强化质量审核,对其监测结果负责。平行样检测费用纳入财政年度预算,不得向责任单位摊派。平行样检测指标与正常送检样品保持一致,其中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阶段重点检测pH、镉、汞、砷、铅、铜、镍、六价铬以及行业特征污染物,其他阶段平行样以检测行业特征污染物为主。平行样测试分析方法应为国家标准方法,分析方法检出限原则上应满足土壤风险管控标准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的1/10。 (四)检测数据分析评价及数据异常处理 平行样分析测试结束后,市(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应出具正式监测报告,并附分析评价结论。当平行样和正常送检样品比对评价结果均一致时,判定比对结果合格。评价结果不一致时,则比较两个比对分析结果的相对偏差(RD),在最大允许相对偏差范围内为合格,其余为不合格。当平行样检测分析结果出现不合格情况时,市(州)生态环境局要协调省、市(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责任单位委托的监测机构开展留样复测、交叉复测等方式进行校核,必要时从省土壤样品库中提取保存的省级备份样送双方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分析测试,并组织对备份样分析测试数据进行复核。复核或复测后应由市(州)生态环境局组织论证并判定数据是否符合要求。相对偏差计算、分析以及有关测试精密度和准确度严格按照《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2004)执行。 (五)数据报送及应用 土壤平行样抽样检测数据应在形成监测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省生态环境厅和同级市(州)生态环境局,作为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管控或修复、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效果评估及后期管理的有关报告方案评审、备案和验收管理的参考依据。 四、职责分工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全省开展建设用地土壤平行样相关工作;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省级备份样保存,根据需要开展查验复核工作,指导各市(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开展平行样采样保存及分析测试工作;各市(州)、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市(州)生态环境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土壤平行样相关工作,做好统筹、衔接和协调;各市(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辖区内建设用地土壤平行样品采集、制备、保存及分析测试工作,承担省级备份样制备及送样工作。贵安新区土壤平行样采集保存及分析测试等工作由贵阳市环境监测中心承担。 五、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管理 平行样采集保存及分析测试等工作过程中,发现涉嫌虚假检测报告或调查评估报告的,须按《贵州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办法(试行)》(黔环通〔2020〕83号)等相关规定处理。 六、其他 1.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本规定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四川:土壤采样终端采购公示 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拟对土壤采样终端的采购进行比选,兹邀请有关供应商(经销商)参加。请有意向的供应商(经销商)按照公示的要求向我站联系人索取《土壤采样终端需求清单》并在截止日期前提交满足本次采购活动的经营资质及相关文件。 一、项目概况 1、采购内容:详见《土壤采样终端需求清单》 2、采购方式:公开比选。 3、供货周期:15天。 4、质量要求:按照国家相关质量标准要求。 二、资料索取截止时间 2021年06月18日17:00 三、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2021年06月25日17:00 四、比选时间及比选地点: 1、计划比选时间:2021年06月28日15:00,具体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比选地点: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实验大楼211室。 3、结果公布:比选结束后将在www.scemc.cn上公布结果,并电话通知中选单位。 免责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本网站内容主要来自原创、转载、合作媒体供稿和第三方自媒体作者投稿,所有内容皆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代表河长生态网的观点和立场。凡在本网站出现的信息,均仅供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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